文 / 楊春吉(故鄉)
一、平等原則(平等權)
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老師認為包含下列四項:
(一)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二)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三)「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1.差别理由須合理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四)禁止歧視。
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行政程序法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公寓大廈法律實務中。
二、本案有平等原則之適用
本案所涉内容,乃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自應受行政程序法所明定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合理差別待遇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裁量濫用禁止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5條至第10條參照)。
三、本案分析
(一)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所謂虛坪,乃指主建物與附屬建物(即實坪)以外之建築面積,虛坪與實坪之間,事物本質上本就不同,自應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義,為合理之差别待遇(例如分別計價、得否公示登記、得否計價等)。
(二)惟前揭虛坪,範圍不小,而且態樣繁雜;各態樣之間,也有本質上的差異,實有必要,再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為合理之細分,並給予不同之處理(即在「分别計價」「計價與否」「公示登記與否」等事項上,為不同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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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