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新聞學法律~法律明確性及再犯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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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今日看新聞學法律~及再犯之虞》
一、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依本院歷來解釋,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法條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釋字第432、594、768、793及794號解釋參照)。
二、故盧性男子聲請釋憲案(留言1連結)中,有關所謂《有再犯之危險》及《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自是依揭意旨,判斷之。
三、至於羅男案(下列連結)中,如真的未就《羅男羈押案中,羅男有無再犯之虞事項,予以考量》,而僅羅男與被害少女就放人,那真的是非常不恰當。
四、有關羈押相關案例及法律條文,請參留言連結内老師之法律文章及法律條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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