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今日看新聞學法律~法律明確性及再犯之虞》
一、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依本院歷來解釋,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法條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594、768、793及794號解釋參照)。
二、故盧性男子聲請釋憲案(留言1連結)中,有關所謂《有再犯之危險》及《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自是依揭意旨,判斷之。
四、有關羈押相關案例及法律條文,請參留言連結内老師之法律文章及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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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