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新聞學法律第2則~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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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此新聞事件,涉及「刑事附帶民事」等法律問題,兹說明如下:
一、依第487條、第488條之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賠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二、依刑法第315-1條第2款之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以下罰金。
三、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又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尚未因通姦除罪化而有所修正,而且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其效力仍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影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狀況等關係定之。」及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金額……」之意旨,仍有參酌之餘地。
五、綜上,本案新聞報導如為真,法院所認如無誤,二審民事庭審酌,被害人小蘋所受痛苦,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本案被害人請求賠償應以50萬元為適當,初看(即無法調閱相關檔卷下),尚不意外。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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