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核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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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令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

核釋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本發布令自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並同時廢止本部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衛部醫字第一○五一六六六○○九號令:

一、醫療法第一○三條第二項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
二、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三、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
四、標榜成癮藥物治療之宣傳。
五、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之宣傳。
六、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
七、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
八、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
九、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
十、非屬個人親身體驗結果之經驗分享或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之代言或推薦。
十一、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
十二、其他違背醫學倫理或不正當方式(如: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宣稱施行尚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等)之宣傳。

部長 林奏延

附:
「醫療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1

 

附:
衛生福利部 令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衛部醫字第1051666009號

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包含以下各點:
一、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
二、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三、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
四、標榜成癮藥物治療之宣傳。
五、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之宣傳。
六、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
七、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
八、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
九、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
十、刊播藝人影像。
十一、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行為。
十二、其他違背醫學倫理或不正當方式(如: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宣稱施行尚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等)之宣傳。

前行政院衛生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衛署醫字第○九七○二一九五一二號函頒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其他不正當方式」及本部其他函釋內容與本發布令不符者(包含前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衛署醫字第○九七○○二三八二一號函及本部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衛部醫字第一○三一六六二五九九號函有關網頁刊播個案「手術前」、「手術後」對照照片部分內容等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本發布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部長 林奏延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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