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155】承認拒絕給付,該是時候了?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昨天拆除中壢市綠光花園餐廳婚宴會館違建鐵皮屋,導致已預定喜宴的10多對準新人,突然面臨找不到更適宜場所的頭痛問題。縣政府工務局昨天出動40名拆除隊員與大批重型機具,針對中壢市綠光花園餐廳的婚宴會館重大物,執行強制拆除作業,面積363坪的第二婚宴會館拆為平地。林姓準新郎表示:「喜帖都已經印好了,6月29日馬上就要舉辦喜宴40桌,卻突然傳出餐廳被拆掉了,臨時又找不到餐廳辦桌,我真的不知道該如何向親友交代」。綠光花園餐廳業者表示,昨天下午已協調其他餐廳,將6月29日、30日的2組喜宴客人轉到其他餐廳,同時也協助新人通知親友屆時到其他家餐廳用餐,他們已盡量做好善後處理作業。縣政府工務局拆除科長楊曜華表示,綠光花園婚宴會館是縣政府列管的重大農地違建案,縣政府多次裁罰並令其恢復原狀,惟仍無法遏止業者違法經營。今年4月1日斷水斷電,並限期6月11日前自行拆除,經縣政府6月21日至違規現址查察時,發現業者不僅未自行拆除,更枉顧消費者使用安全,違法接水接電持續營業,已嚴重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決定強制拆除(聯合新聞網 102年6月25報導:好衰!婚宴會館違建被拆 新人傻眼)。

【疑義】

按諾成,一經當事人就必要之點或重要之點互相同意,契約即為成立;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間約定,除違反(註一)、(註二)、強行規定(註三)等因而全部或一部無效外,基於,仍屬有效;而且基於及契約嚴守原則,除「條件尚未成就(註四)」或「有情事(註五)」或「依約、適法」等外,當事人即應依債之本旨(註六)為給付,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自屬自得依約定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未約定時,補充之,註七),向債務人請求之。

又所謂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固乃指不完全給付以及等相關規定而言。惟除拒絕給付不以屆期為其要件外,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及逾期違約金,均以屆期為其要件。從而,本案報導「中壢市綠光花園餐廳的婚宴會館重大違章建築物,執行強制拆除作業,面積363坪的第二婚宴會館拆為平地。林姓準新郎表示:…6月29日馬上就要舉辦喜宴40桌,卻突然傳出餐廳被拆掉了,臨時又找不到餐廳辦桌…」如屬實,因尚未屆期,而且拒絕給付此種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尚未經所明定,如當事人間也未就此有所約定,本案新人(當事人)自難在未屆期前主張任何權利。

還好,綠光花園餐廳業者表示,昨天下午已協調其他餐廳,將6月29日、30日的2組喜宴客人轉到其他餐廳,同時也協助新人通知親友屆時到其他家餐廳用餐,業者算是盡了部分責任(此時,如本案新人也同意轉到其他餐廳,應屬履約地點等部分內容之契約變更,尚不發生給付不能或拒絕給付之情事)。

但這種明示或默示之拒絕給付(本案新人在尚未同意轉到其他餐廳之前,本案業者雖無明示拒絕給付,惟客觀上,應屬默示之拒絕給付),如須俟屆期,始得依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以及違約金等相關規定為之,對於被明示或默示拒絕給付的當事人之權益保障,顯然不足;加上,此種案件,實務上也屢見不鮮(註八);本文爰認為承認拒絕給付此種債務不履行之類型,並在民法中明定「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該是時候了。

【註解】
註一:民法第148條:「,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參照。
註二: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者,無效。」、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件被上訴人雖違反與某公司所訂煤氣承銷權合約第六條規定,以收取權利金方式頂讓與第三人,但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尚不生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問題。」參照。
註三: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
註四:例如:契約尚未生效、給付期日尚未屆期等。
註五: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參照。
註六:所謂債之本旨,乃指債務人應盡之全部義務;該等義務,基於意定、法定及誠信原則解釋而來。
註七:未約定者,民事先以民法相關規定補充之,民法第1條參照;所謂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乃指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拒絕給付以及違約金等相關規定而言。
註八:http://blog.rootlaw.com.tw/gs/?s=%E6%8B%92%E7%B5%95%E7%B5%A6%E4%BB%98等。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