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921】畢冊能印姓名嗎?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上路,學校困擾的問題一籮筐,畢業紀念冊未來能否在照片上印出姓名?成績單寄回家,能否寫其他學生排名?學校都霧煞煞。新北市教育局副局長龔○○表示,希望主管機關修法,在保護個人資料上留一些彈性空間;新北市不會統一規定,由各校依法辦理。台中市忠明高中教務主任陳○○表示,個資法確實已影響學校部分行政運作。 例如畢業紀念冊,以往都會在照片下方寫上全名,未來這種作法可以嗎?還有學校門口表揚學生的LED跑馬燈,是不是也不能「露出學生全名?」 埔里國中教務主任郭○○說,個資法上路,為免觸法,校方曾法務部及南投地檢署,以往成績單會列舉全班學生排名,方便家長了解孩子學習情況,未來還可以寫其他學生的排名嗎? 法務部答覆可以,要校方不必過度解釋,但南投地檢署則表示,列舉全班排名「有洩漏個資之虞」,弄的學校也不知該怎麼辦。在沒有明確解釋前,校方只能採取自保和保護學生的立場,成績單只列學生個人排名。 縣市教育局態度也不同;台中市教育局說,確實有多所學校反映校門口LED跑馬燈、畢業紀念冊揭露個資等問題,目前還是請學校依規定遮隱以免被罰。但學生得獎是好事、升學表現優異也值得鼓勵,教育局還在研究如何兼顧。高雄市教育局表示,校園個資的限制,「我們也還在熟悉中」,日後在競賽前,教育局考慮在報名時就請家長簽同意書,如果得獎就公布孩子姓名。台南市教育局副局長王○○認為,「名字打○是矯枉過正!」學生得獎當然可以公布姓名;台南市復興國中校長林○○也說,「又不是中獎一千萬或一億要保密。」(聯合報101年11月9日報導:校方霧煞煞「畢冊能印姓名嗎」) 。

【疑義】

一、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註一)

按個人資料法第16條係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是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個人資料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區分為特定目的以內之利用以及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特定目的以內之利用,須同時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及「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等二項要件,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則須同時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及「『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情形之一」等二項要件。

二、非公務機關(註四)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按個人資料法第20條第1項係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是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個人資料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也區分為特定目的以內之利用以及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特定目的以內之利用,須同時符合「必要範圍內」及「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等二項要件,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則須同時符合「必要範圍內」及「『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情形之一」等二項要件。

三、什麼是「公共利益」?

換言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均得為增進公共利益,分別在「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公務機關亦得在「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及「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

惟什麼是「公共利益」?在解釋上,非不得依個人資料法第1條:「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之規定,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以及「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之間,取得平衡性的解釋。

從而,聯合報101年11月9日法務部澄清「符公益皆可公布姓名」報導(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0/7487272.shtml)中,法務部所言「學校蒐集學生的個人資料,張貼有學生名字的榮譽榜,顯然是為了教育目的;張貼學生姓名的榮譽榜,有利於學生權益,符合個資法第十六條,並沒有違法問題」尚屬適當。

但畢業紀念冊主要還是在於記念之用,與張貼榮譽榜尚屬有間,是否有利於學生權益也有疑義,還是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為宜。另以成績單列舉全班學生排名,雖方便家長了解孩子學習情況,但與張貼榮譽榜也屬有間,是否有利於學生權益也有疑義,仍是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為宜。

【註解】
註一:個人資料法條所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公務機關以及非公務機關,依個人資料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7款之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至於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非公務機關則指公務機關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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