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503】建教生工時長津貼少,以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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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國內學校建教合作班的學生不斷增加,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發現高職學校在建教合作,卻出現了建教生生活津貼低於、超時工作和老師巡廠工作不確實等問題,呼籲政府有關當局必須要予以重視。受到少子化的影響,國內的學生人數愈來愈少,但是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卻發現,建教合作班的學生總數已經從1997年的1萬6,728人增加到2008年的3萬5,246人,合作廠商家數也從685家增加到1,940家,呈現一種逆勢擴增的趨勢,不過,建教生在最低生活津貼和團體保險卻會因為產業別的不同而有非常大的差異,甚至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還訪視發現高職學校建教合作,出現了建教生生活津貼低於基本工資、超時工作和老師巡廠工作不確實等問題,因而呼籲政府有關當局必須要予以重視(國立教育廣播電台100年9月2日報導:建教生工時長津貼少 民團要求專法保障)。

【疑義】

第64條第1項、第2項固僅規定「(第1項)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第2項)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惟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3項也規定,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之規定,是勞動基準法第69條:「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對於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有其準用。

但勞動基準法第69條規定中,並未明定,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得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三章工資之規定,是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對於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就無準用之餘地,僅在「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已。

所以,為保障建教合作班學生之權益,建教合作班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在允許未成年人建教合作班學生之訓練時,自應慎重;而主管機關則應思考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項:「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規定中「備案修正為核備」之可行性及必要性,以尊重、保護及實現社會利國際公約第7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一) 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1) 獲得公允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尤須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同工同酬;(2) 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二) 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三) 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四) 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所明定之「」(相關內容,請參第18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1422125.pdfhttp://2011-ihrl.blog.ntu.edu.tw/category/%e5%b7%a5%e4%bd%9c%e6%ac%8a/)。至於是否以專法保障,則有討論空間。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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