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482】讓步,即無死所?想在熟悉的地方安心養老、死去,無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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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因為推動組織再造成為被精簡對象,明年將與花蓮榮家合併,現住的一百二十餘位榮民,將面臨被迫搬離而惶恐不安,在座談會中個個激動發言,老榮民們強調退此一步即無死所,安養中心則期待溝通化解僵局。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十五日傳出八十餘歲顧姓老榮民,疑似服食過量安眠藥跌倒被送醫,目前在加護病房治療,生命跡象尚穩定。由於顧近來頻對中心將遭精簡可能被迫搬遷一事憂心,同袍懷疑他是否因此鑽牛角尖想不開。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現住的一百二十餘位榮民當中,最年輕的是十三歲就被拉去當兵、今年已七十六歲且重聽的升○○。最年長的,則是高齡九十六歲同樣重聽又有肢體疾患的魏○○。以現住榮民平均年齡都已八十多歲,九成以上孑然一身,而且認知功能退化、生活障礙者就占了七成。因此,老榮民們吐露心聲,都說他們早已把長年居住最熟悉的志學安養中心視為此生最後的棲身之地,只求生活於此、終老於此。九十高齡的何○○曾經打紅軍、參加太行山抗日、東北戰役等,遭共軍俘虜送往朝鮮參加「抗美援朝」又被美軍俘虜,是當年一萬四千個反共義士之一。來到台灣退役後參與橫貫公路修建,後來與老戰友一起在台東池上靠著打工買下一間違建棲身,直到年紀大了,才搬進志學安養中心。老戰友已去世,自己別無所求,只想在熟悉的地方安心養老,無意搬到陌生的地方重新適應。八十八歲的李○○和胡○○也都是參與緬甸、抗日等各項戰役,吃過各種苦頭才存活下來的,他們強調,自己如今都已是八、九十歲的老兵,風燭殘年的老人在此地安養,「何苦為難我們,非要我們搬遷?」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主任游○○表示,中心幹部「從未訂下期程」逼迫現住榮民搬遷,現正籌畫安排住民前往北、中、南、東各榮家參訪試住,然後再尊重榮民個人意願做最適當的安排(中時電子報100年7月16日報導:花蓮安養中心迫遷 老榮民:讓步即無死所)。

 

【疑義】

按60歲或60歲以上老年人(或有謂65歲或65歲以上者,始謂老年人)的社會、利(以下簡稱社經文權利),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雖未特別明定,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是老年人仍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之相關權利。

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老年人的社經文權利,除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註一)外,在部分,也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10.婦女、兒童、青年、老人、土著人民、族裔和其他少數人、以及其他易受衝擊的個人和群體都不成比例地經常成爲強迫驅逐的物件。這種群體裏的婦女特別首當其衝,因爲法律和其他方面對她們有各式各樣的歧視,而這種歧視在財産權利(包括住房擁有權)、或取得財産或住房的權利的問題上體現的更加露骨。一旦她們失去了,她們也就更加容易受到暴力和性污辱的侵犯。《公約》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條的反歧視規定對國家政府加上了另一重義務,要求它們在發生驅逐的時候採取適當措施,以不出現任何形式的歧視行爲。」、第4號一般性意見:「8. 因而,適足之概念在住房權利方面尤爲重要,因爲它有助於強調在確定特定形式的住房是否可視爲構成《公約》目的所指的“適足住房”時必須加以考慮的一些因素。在某種程式上,是否適足取決於社會、經濟、文化、氣候、生態及其他因素,同時,委員會認爲,有可能確定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爲此目的必須加以考慮的住房權利的某些方面。這些方面包括:…(e)可獲取性。須向一切有資格享有適足住房的人提供適足的住房。必須使處境不利的群體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適足住房的資源。如老年人、兒童、殘廢人、晚期患者、人體免疫缺陷病毒陽性反應的人,身患痼疾者、精神病患者、自然災害受害者、易受災地區人民及其他群體等處境不利群組在住房方面應確保給予一定的優先考慮。住房法律和政策應充分考慮這些群組的特殊住房需要。在許多締約國內,提高社會中無地或貧窮階層得到土地的機會應是其中心政策目標。必須制定明確的政府職責,實現人人有權得到和平尊嚴地生活的安全之地,包括有資格得到土地。…」。

是基於老年人的適足住房權,對老年人等處境不利群組,在住房方面,應確保給予一定的優先考慮,而且住房法律和政策,應充分考慮這些群組的「特殊」住房需要。從而,花蓮安養中心迫遷,老榮民移居縱係「合理驅逐」,老榮民「在熟悉的地方安心養老、死去」之住房需要,縱係「特殊」,各級政府機關亦應「積極實現之」,而非僅止於「籌畫安排住民前往北、中、南、東各榮家參訪試住,然後再尊重榮民個人意願做最適當的安排」而已。

再看看聯合報100年7月18日「我想在長大的房子裡走完人生」:「九十二歲的芭博洛‧曼納紅每天起床,總愛在童年就住過的臥房窗前駐足,看著窗外那株「金雨樹」,成串黃花在夏天開得極為燦爛;「以前,這棵樹還不到窗台高呢。」現在早高過二樓窗台,往天外去了。「我想要在我長大的房子裡走完人生。」芭博洛說著,女兒瑪麗亞‧曼納紅點點頭:「我知道。」她說,媽媽已是社區裡最老的老人了,老來獨居,也不願和獨生女一家同住。瑞典文化裡有著「獨立」的強烈基因,和東方文化不同;瑞典老人寧願「在家老去」,這個「家」是自己的家,而非子女的家。 在瑞典,「獨居老人」是主流,獨居卻沒有孤立感。「我喜歡一個人;而且,家人都會來看我。」即使去年肺炎,她也不住院,而是請醫師到宅看診,「許多瑞典老人都這樣」。病癒後,向斯德哥爾摩市政府申請居家服務。經評估後,每天有居服員來料理三餐及協助沐浴。市政府先是派人到百年老宅修繕,構築適合老人的無障礙環境。包括:去除門檻、拓寬門的寬度以適合輪椅、可升降的床、拆除浴缸改成蓮蓬頭及淋浴椅、馬桶加裝扶手等等,「裝修費用無上限」;給她室內與室外兩種助行器,甚至一年還有兩次派人來幫老人清理窗戶哩。生活眾多修理瑣事,換燈泡、修馬桶,七十五歲以上的公民都可以免費申請「水電工」。政府照顧老人是「協助」家庭,而非「取代」家庭;是將照顧工作由社會共同承擔,好協助家庭照顧者能將「愛(love)」與「勞務(labor)」分開,不會讓照顧重擔將親情消磨殆盡。在瑞典,只有百分之二的老人和成年子女同住;百分之十距子女不到一百公尺、八成五住在離子女五十公里的距離內,所以探視頻繁,家人連結強。即使失能了,協助排泄、盥洗的事也希望是專業人士幫忙,若是家人,反覺尷尬。家人的愛永遠是老人最好的陪伴。在市政府提供的安全緊鈴連線裝置之外,瑪麗亞為母親買手機並設定緊急功能按鈕。有次芭博洛不小心觸及,送了緊急訊息給所有親友,她的手機開始響不停:「奶奶,你怎麼了?」那天,芭博洛被探詢電話弄得十分忙碌,但心頭很溫暖。「在瑞典,變老不是大問題。」總是端莊笑著的芭博洛說。獨立、尊嚴地老去,人生到頭來求的不就是這樣嗎?」(註二)之報導,能說「在熟悉的地方安心養老、死去之住房需要」,無理嗎?

【註解】
註一: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9195214.pdf
註二:http://mag.udn.com/mag/news/storypage.jsp?f_ART_ID=331191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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