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445】復康巴士不得以戶籍設限,使身心障礙者過上正常、獨立、自主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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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立法院今天(12號)三讀通過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縣市的復康巴士,在提供服務時不得有戶籍的限制。立法院今天(13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之1」,規定地方政府機關辦理復康巴士,不得有設籍限制,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行的權益。修法通過後,將從明年元旦起正式實施。立委管○○指出,各縣市復康巴士至今仍然短缺200多輛,政府應該在今年底之前儘速補齊。立法院同時也通過,國內航空業者除了主管機關所訂的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違者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中廣新聞網100年6月14日報導:立院三讀 各縣市復康巴士 不得以戶籍設限)。

【疑義】

按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利,在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雖未特別明定,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是身心障礙者仍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之相關權利。

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身心障礙者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5號一般性意見(註二)。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5號一般性意見16.中,指出「為了消除以往及目的的岐視,抑制今後的岐視,看來實際上所有締約國都必須在身心障礙者問題上制定全面的反岐視立法。此種立法既應當盡可能和儘量恰當地為身心障礙者(註三)規定司法補救措施,也應當規定執行社會政策方案,使身心障礙者過上正常、獨立、自主的生活」。

是為了消除以往及目的的岐視,抑制今後的岐視,我國必須在身心障礙者問題上制定全面的反岐視立法;此種立法既應當盡可能和儘量恰當地為身心障礙者規定司法補救措施,也應當規定執行社會政策方案,使身心障礙者過上正常、獨立、自主的生活。

爰本文認同此次修法,規定地方政府機關辦理復康巴士,不得有「設籍」限制,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行的權益,使身心障礙者過上正常、獨立、自主的生活;規定國內航空業者除了主管機關所訂的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違者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使身心障礙者過上正常、獨立、自主的生活。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利,其內容不僅使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二: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919418.pdf
註三:身心障礙,泛指世界各國任何人口中出現的許許多多各種功能上的限制,可以是生理、智力或感官的缺陷,也可以是醫學上的狀況或精神疾病。此種缺陷狀況或疾病可能是長期的,也可能是過渡性質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5號一般性意見3.參照)。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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