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消基會昨天召開記者會呼籲禁止蔥收成後放在渠中洗,恐水質不佳污染作物,美國就因類似狀況引發致死疫情。農委會今天再重申,目前僅大甲產地這麼做,將抽驗水質,1週後公布。全球食品安全污染事件頻傳,從歐洲腸疫情來源不明、美國雞肝驗出低量致癌無機砷,到台灣、中國、香港檢出亞洲加工食品含塑化劑,惹得民眾現在從生鮮農產到加工食品都吃不安心,人心惶惶。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昨天又進一步指出,2003年美國賓州發生過生蔥洗滌遭水污染,用生蔥製成的醬讓吃下肚的人引發A型肝炎流行,發病患者575人,當中還有3人死亡;消基會於是呼籲不要再強調賣相好,迫使蔥農冷冬下辛苦的在渠中洗蔥,以免發生類似案件。農委會農糧署副署長許○○昨天除強調,宜蘭、雲林西螺等主要蔥產地都沒有用灌溉渠水洗蔥,僅大甲產地有此習慣。他今天再強調,產地初步沖洗有其必要,不先沖洗,附著的土壤也會讓蔥腐化,滋生細菌;為了讓消費者安心,農糧署會在1週時間內到大甲產地抽渠水檢驗,1週後公布結果(中央社100年6月11日報導:大甲蔥渠中洗 1週後公布水質)。
如果你喜歡生吃青蔥、蒜,建議你即刻起改變飲食習慣,還是煮熟吃較安全!國人喜歡以生蔥蒜配香腸、烏魚子或烤鴨,婆婆媽媽也愛在湯麵中撒上生蔥,吃火鍋更是少不了蔥、蒜調味。消基會昨召開記者會,公布蔥農以溝渠的水,在人行道旁清洗蔥蒜的畫面,除了清洗水源令人擔心,更可能因為青蔥清洗過程受傷導致污染,吃進病毒或細菌,呼籲所有消費者改變購買及吃蔥蒜的習慣,到市場買蔥最好未洗淨帶土,回家吃蔥蒜最好熟食,以確保衛生安全。榮總醫師高○○昨指出,二○○三年美國賓州爆發A型肝炎流行,五百七十五名患者中有三人死亡,他們都是在同一個餐廳、吃了某種醬,此醬成分主要是未經煮熟的蔥,追查後發現蔥來自墨西哥某農場,感染源是用來清洗或運送蔥的水。美國食物藥品管理局和疾病管制局為此特別通報,建議「蔥不要生食,食前要徹底地煮熟」。高○○醫師昨指出,他親眼看過好幾次蔥農在路邊以溝水洗蔥的畫面,他向蔥農建議改進,蔥農卻反映,賣相好才有好價錢,洗蔥成本高,光是人力一公斤就要五元成本,一年計算下來蔥蒜清洗成本高達十億,成本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黃姓蔥農昨現身說法,強調洗蔥確實需要耗費相當多的人力及成本,為降低成本,農民不可能用自來水沖洗,如果消費者可以接受,他們很願意賣出新鮮帶土的蔥。事實上,農友們送親友蔥或蒜時,也多是送未經處理的,原因是「比較不會壞,可以多保存好幾天」。高○○醫師提醒消費者,應回歸原始思考消費行為,售貨源頭的處理步驟愈少,對消費者的保障更高(自由時報100年6月11日報導:溝水洗蔥易受污染 消基會︰生吃風險高)。
【疑義】
按取得足夠食物權,係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的「適當生活水準」,其核心內容的含義是「食物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足以滿足個人的飲食需求,無有害物質,並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此類食物可以可持續、不妨礙其他人權的享受的方式獲取」;而所謂「無有害物質」,乃指對食物安全作出規定,並要求政府和私營部門都採取保護措施,防治食品在食物鏈各階段因摻離摻假或因環境衛生問題或處理不當而受到污染,還必須設法認別、避免或消除自然生成的毒素;至於「經濟上的可獲取性」是指個人或家庭與獲取食物、取得適足飲食有關之開支水平,應以其他基本需求的實現或滿足不受影響或損害為限(註二)。
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所明定之「身心健康權」,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充足的安全食物),而其實現,乃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註三)。
所以,基於「取得足夠食物權」及「身心健康權」,自應以乾淨的水洗蔥(農委會農糧署副署長許○○強調,產地初步沖洗有其必要,不先沖洗,附著的土壤也會讓蔥腐化,滋生細菌;消基會召開記者會,公布蔥農以溝渠的水,在人行道旁清洗蔥蒜的畫面,除了清洗水源令人擔心,更可能因為青蔥清洗過程受傷導致污染,吃進病毒或細菌;所以,以溝渠的水清洗蔥蒜,自是不可,但不先沖洗也不可,是以乾淨的水洗蔥才是正辦),惟以乾淨的水洗蔥,其成本反應到消費者,將使得個人或家庭與獲取食物、取得適足飲食有關之開支增加,影響到其他基本需求的實現或滿足,所以本文建議「在洗蔥設備上應由政府適當補助,並由政府研發更先進更省人力的洗蔥設備,以降低個人或家庭與獲取食物、取得適足飲食有關之開支」。當然,國人也要改變「吃生蔥的習慣」,以免病從口入。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二: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取得足夠食物權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1421335.pdf)。
註三: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身心健康權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142120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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