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402】限原民通婚?又說「原民都雜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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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選前敏感時刻,中常委廖○○,5月初在中常會上提議,「為了讓族保持精純,是否可限制原住民與他族通婚」,這番驚人之語引發高度議論,馬總統當場駁斥說,「戀愛是個人自由」,而原住民立委痛批太荒唐,感覺被歧視,雖然廖○○解釋,他只是希望「保存原住民文化」,但講出「血統論」,還是令人爭議(TVBS 100年5月15日報導:「限原民通婚」 國民黨常委失言被轟)。

本報昨天披露國民黨中常委廖○○向馬○○總統建言「為讓保持精純,是否可限制原住民族與他族通婚」。廖○○昨天接受電子媒體採訪時,更口出「現在的原住民都是雜種」的驚人之語,引發原住民立委陳○召開記者會撻伐廖是「恐龍中常委」,要求他道歉,與會原住民更指,若廖不道歉,原住民將到台北燒一百面中華民國國旗(自由時報100年5月15日報導:除了限制通婚 藍中常委又說「原民都雜種」)。

【疑義】

第983條第1項:「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及直系。二、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等規定,固對結婚自由有所限制,惟其並非以種族為其理由,苟有以種族為其理由之限制規定,仍須「具有合理和客觀的區別標準」以及「具有合理理由,而且該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以符憲法第7條明定之平等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之規定、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8號一般性意見:「13.最後,委員會注意到,並非所有區別待遇都是歧視,只要這種區別的標準是合理和客觀的,並且是為了達到根據《公約》視為合法的目的。」以及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所揭示之意旨。

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1款、第2款固規定「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第20條第2款也規定「本條第二項所載,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 尊重他人權利或; (二) 保障國家安全或,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為了讓原住民族保持精純,而限制原住民與他族通婚,難謂「合理之理由」,自不得為之,國民黨中常委廖○○,5月初在中常會所提議者,自不可採。更甚者,國民黨中常委廖○○,苟有「現在的原住民都是雜種」之驚人之語,其或推說為「言論自由」,但其千萬不要忘記「言論自由仍有界限」,以免遭來「刑事、民事」之追索,以及「大家的公評」。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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