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高市1名房東為催繳房租,竟打119謊報有人自殺,警消大陣仗破門救人,赫見屋內空無一人,房東才認錯道歉;警消怒斥浪費社會資源,可依消防、社維法開罰最高2萬7千元。三民區1棟大樓陳姓女房東,不滿劉姓房客積欠房租,多次電話催繳房租,劉男欠錢不還,乾脆拒接電話,陳女不死心,登門按鈴催告,劉男不願搭理,竟拒絕開門,甚至更換門鎖,拒人於千里之外。陳女催繳半年未果,竟打電話呼叫119,謊報房屋內有人自殺,警消據報趕赴現場救人,發現房屋大門深鎖,大樓管理員找來陳女到場,一群人大陣仗破門而入,赫見一間空屋。警消疲於奔命,折騰1個多小時,反問陳女「怎麼回事?」陳女很不好意思,才認錯道歉,指稱因房客積欠房租,才會想用此招式對付他,沒想到房客早人去樓空,猛向警消道歉。不過警消認為陳女行為已經觸法,怒斥浪費社會資源,警方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公務第85條,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可處以3日以下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自由時報100年2月8日報導:謊報自殺催租 房東恐挨罰)。
【疑義】
按社會秩序法第85條第3款規定,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又消防法第36條第2款也規定,無故撥火警電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從而,本案陳姓女房東,「無故撥火警電話」故意謊報「房屋內有人自殺」之行為,將會被以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社會秩序法第85條第3款、消防法第36條第2款之規定,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所以,定期租賃積欠房租之催討,仍應依約及以民法第440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第439條:「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之規定為之才是,千萬不要意想天開,無故撥火警電話或故意謊報房屋內有人自殺,以免被罰,得不償失,浪費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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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