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215】「性愛抵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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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十七歲女高職生因打工收入不穩定,積欠莊姓房東房租一萬五千元。莊男前年三次前去要不到錢,竟要女學生以身體償債,女學生不從,莊男仍強行性侵。後來女學生求償,莊男辯稱是女學生自願以「性愛抵房租」,但女學生暗中錄下莊男性侵後仍向她追討房租的對話,日前據此判決莊須八十萬元(蘋果日報100年1月3日報導:房東性侵抵租 判10年賠80萬 硬上後還索欠款 17歲女錄音自救)。

【疑義】

當事人間,固得基於自由原則為約定,惟該約定苟違反,應屬無效(第72條參照);而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參照),是以「性愛抵房租」之約定,違反社會一般道德觀念,自屬無效(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436號判例:「上訴人為有婦之夫,涎被上訴人之色,誘使,而將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復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仍須將地返還,以資箝制,而達其久佔私慾,是其約定自係有背善良風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上訴人依據此項約定,訴請被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殊非正當。」可資參照)。

而無效「性愛抵房租」之約定,自不得據此約定,謂強制性侵他人之行為係屬合法;苟有強制性侵他人之行為,自屬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貞操,被害人自得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更何況,本案「女學生並非自願」,從而,本案女生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自屬有據。

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參照)。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查陳○○於上開時、地對甲女為強制性交2次之行為,係故意不法侵害身體權、、自由權,造成甲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是甲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陳○○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可取。本院查甲女為印尼籍,國中畢業,家中經濟狀況不佳,至臺灣擔任外籍幫傭工作,每月薪資1萬5,840元,業據陳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88頁)。而陳○○已婚,名下有汽車2部(1990年份、1995年份)、○○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投資4,450,000元,財產總額約445餘萬元,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75-78頁),爰審酌兩造之身分、職業、經濟能力、陳○○加害之程度及甲女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甲女請求陳○○賠償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97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原告A女、B女受被告強制未遂,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爰斟酌原告A女、B女教育程度均為二專畢業,無業;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工(見刑事偵卷警詢筆錄);原告A女98年度所得收入為1萬餘元,有房屋、土地各1筆、汽車1輛;原告B女98年度所得為36萬餘元,另有田地1筆,投資收入4筆;被告則查無財產(見本院卷89頁及證物袋內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A女、B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各20萬元為相當,超過上開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等可資參照。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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