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98】人生悲歌!安樂死、帕金森氏症以及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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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一對鶼鰈情深夫妻,丈夫不忍愛妻飽受帕金森氏症折騰,月初在自己部落格預告兩人「決定要安樂死」,昨讓妻子吃下安眠藥昏迷後,拿螺絲起子刺入她頭部,親手結束妻子的生命。丈夫其後報警自首激動地喊:「我沒有錯!」警方調查,兇嫌王○○(八十三歲)專科畢業,曾在民間公司擔任工程師。妻子、死者王孫○○(七十九歲)台灣師範大學畢業並教授華語,兩人育有兩子,均移居美國。夫妻退休後搬至文山區居住,靠退休金過活。王妻信仰基督教,近年飽受帕金森氏症折騰,今年中秋更在家中摔傷造成髖骨骨折。王嫌落網後稱為愛而殺妻,訊後被依殺人罪嫌送辦。辦案的警員看了都不禁嘆道:「簡直是《家後》的翻版,跟歌詞『等待返去的時陣若到,你著讓我先走,因為我會嘸甘,看你為我目屎流』一樣。」警方表示,昨上午八時許,王嫌在愛妻吃完早餐後,謊稱是腸胃藥「表飛鳴」誘她服下六顆強效安眠藥,待她昏睡時,將她移至窗前迎著陽光安坐,再用鐵鎚將螺絲起子敲進她前額殺害,事後他枯坐沙發看著妻子遺體背影發呆,隨後報警自首,並致電妻子教會牧師為她祝禱。王嫌向警方供稱,十多年前妻子曾表示,日後不能行動或變成植物人,希望可安靜地離開。本月五日,王嫌在部落格(http://city.udn.com/61613/4311221)寫下,「王老頭對王老太婆說:『妻在夫前死』是老妻的福氣。王老太婆說:我同感焉,然則何能?!王老頭說:必要時我把你殺了就是。」預告殺妻。王嫌也在部落格抒發政治理念及獨居老人的悲哀,更倡言安樂死的必要性,寫著「七老八十的還要衣食住行一手包辦,原已力所不逮,身上有病痛或囊中空乏者當然更甚。」「王老頭夫婦在十來年前就覺得活夠了,他們不要因疾病或意外、在痛苦和無奈中、沒自主權又沒尊嚴,受盡醫療折磨和別人擺佈、自己身受種種痛苦、又拖累家人、大家飽受身心折磨的自然死亡。」他部落格中也寫道,「人都想去美國做美國人。去美國做美國人有什麼好呢?我不知道去美國做美國人有什麼好,我只知道孩子們都去了美國,對老人家其實真的很不好。」透露對兩子移居美國的不滿與失落。《蘋果》也發現,王嫌去年十月發行《未來世界的三元政治主張》,表達對政治制度的看法;王妻一九九八年發行《兒童華語課本》,以中英文雙語編排,適用小學一至六年級學生。從兩人著作看,知識水平很高。昨下午三時許,王嫌被警方帶返住所模擬後離開時,警員替他遮掩媒體鏡頭,他大喊:「我沒錯!為什麼要遮遮掩掩?」、「你們去看我的部落格!」、「來看守所看我,我有很多話要說!」檢方昨相驗死者遺體後,請教會代為聯繫死者兩子。接到王嫌電話的新店浸信會辦公室小姐嘆說:「王先生對王太太很溫柔啊!難以相信他殺妻。」死者的教友到場為她禱告。死者住院結識的何姓友人說:「王太太住院時,王先生替她請看護、買最好輪椅,每天不到七點就到病榻旁幫她削水果,一直聊天,令旁人羨慕兩人的感情!」她說,他們在美國的兒子也曾回台探視,上月才返美國。對此,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祕書長吳○○嘆說:「我相信他真的很愛老婆,但用錯了方法!」並強調沒有人有權決定別人的生死。中心診所醫院身心科醫師李○○表示,兇嫌不忍愛妻長期受苦,犯案動機可能是為了讓她更好過,醫學上稱「慈悲性助殺(或謀殺)」,殺害她還讓她面向窗外,王嫌在旁默默看著往生的愛妻,有送她最後一程含義,「蠻令人感動的。」律師林○○指出,兇嫌稱已與妻子決定要安樂死,但誘騙妻子吞下安眠藥,顯然未獲妻子同意,已涉《刑法》殺人罪,面臨死刑、無期徒刑重罪。王嫌雖年事已高,但殺人是重罪,除非他提出因病不宜入獄,否則判刑確定仍須依法發監服刑(蘋果日報99年12月27日報導:人生悲歌 男殺久病愛妻 不忍見她受折磨 部落格預告行兇)。

【疑義】

,謂(希臘文:Ευθανασία,英語:Euthanasia,「eu」意「好」、「thanasia」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其量減小痛楚地」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時,經過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以通過提前死亡的方式減輕痛苦。目前醫學界對「安樂死」並沒有統一的定義,不過在操作層面,主要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 / 臨終關懷」兩大類,前者是按病人要求,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後者是按病人意願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以荷蘭為例,目前荷蘭要執行安樂死,須出自病人意願,且有醫生證明病人正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和病人之間也得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安樂死在許多國家引發了很大的爭議(例如美國的特麗•夏沃的案)。目前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地方有荷蘭、比利時、美國奧勒崗州等等。

但在台灣,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制定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1條參照)。其中,第3條規定,「安寧緩和醫療」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末期病人,指罹患嚴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又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7條第1項參照)。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也規定,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也得預立意願書。

惟「安寧緩和醫療」,係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而末期病人則係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本案妻子縱預立意願書,但此時苟非「末期病人」,亦不得施以「安寧緩和醫療」。苟此時,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則犯刑法第275條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但刑法第275條第1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對於其自殺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若事前對於他人因其他原因有所責詈,而於其人因羞忿難堪自萌短見之行為,並未加以阻力,僅作旁觀態度,不加阻止者,尚不能繩以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87號判例參照),小心,會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更甚者,非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而係刑法第271條第1項所定「殺人者」,則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而,本案須釐清者,有(一)本案妻子是否為「末期病人」?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本案妻子被殺當時,應不屬之。(二)本案王先生有無受妻子囑託或得妻子承諾而殺之?若有,則以刑法第275條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者論處之;反之,若無,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論處者,亦不無可能。

下筆至此,筆者對此事件,也深表遺憾,帕金森氏症確實讓患者人生尊嚴,隨著時間一點一點的剝落,也使照顧者備感壓力,加上,此症目前尚無藥可醫,更使患者及照顧者,心情常如履深淵,或許一般人無法瞭解其苦,但從影片「愛情藥不藥」中,當可瞭解「男主角」與「女主角」間的愛情決擇,是那麼困難及難得。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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