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88】胡椒粉塗臉,雖可能無罪;但小心!影響健康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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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林姓男子不滿范姓妻子外出工作、唸書,趁妻子睡覺時,將胡椒粉塗在妻子眼睛、鼻子等臉部周圍,丈母娘看不下去、一狀告上法院,台北地院認定抹胡椒粉,不構成,判決無罪,但可上訴。…判決指出,林某將胡椒粉塗在妻子臉部,害她因劇烈刺痛而驚醒,不過依刑法傷害罪構成要件,須對被害人身體或健康造成傷害的結果,塗抹胡椒粉不會讓生理機能造成傷害,也不致讓健康發生不良影響,因此無法認定有罪(自由時報99年11月16日報導:胡椒粉塗妻臉 惡搞丈夫無罪)。

【疑義】

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固為刑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惟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論處,仍須有傷害人身體或健康之原因及結果,且原因及結果須具相關因果關係(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48號判例參照;另對於他人實施暴行或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即屬傷害人之健康);苟有原因,但無身體或健康受傷害之結果(刑法上之傷害罪為結果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83號、97年度易字第1459號、96年度易字第3303號刑事判決等參照),亦難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論處。

本案報導若屬實,本案林某雖將胡椒粉塗在妻子臉部,害她因劇烈刺痛而驚醒,惟塗抹胡椒粉不會讓生理機能造成傷害,也不致讓健康發生不良影響(無身體或健康受傷害之結果),自難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論處。

但若塗抹胡椒粉,而致使健康發生不良之影響,則有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論處之可能,所以,大家還是不要有樣學樣,以免觸法,那就得不償失了。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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