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1】「性工作室」經營地點,如何比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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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性工作者是否應設立「專區」(紅燈區)?針對此一社會矚目議題,內政部長江○○昨天表示,不宜採「專區」方式規劃,而應比照「電子遊樂場」經營地點、採「負面表列」,禁止在類似文教、住宅等特定區域設置。…內政部長江○○昨天指出,設置「性工作專區」無助於解決性工作者四處流竄,反易招致當地住民反彈,或使進出此區的民眾被污名化、標籤化,故應比照「電子遊樂場」經營地點;至於性工作者之經營模式,江○○指應採「個人工作室」或「三、五人經營」,而非公司型態。(自由時報99年10月14日報導:易可望除罪化 擬不設專區)。

【疑義】

問題是先不論採「個人工作室」或「三、五人經營」與「專區」(紅燈區),何者為宜(考量面向不同,見解自然不同)?但什麼是「電子遊樂場」經營地點之「負面表列」?「性工作室」經營地點,又如何比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

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第2條參照),其營業分級,有普通級、限制級之分,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則不得營業級別經營(第5條參照)。

至於其營業場所,除「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前開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第9條參照;其乃由於電子遊戲場對社會安寧會造成一定之影響之故也,釋字第646號解釋參照)」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第8條參照,其乃由於電子遊戲場業其營業場所之公共安全攸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故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與消防法令之規定之故也,釋字第646號解釋參照)。

所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對於營業場所之規定,應係採第8條「符合要件」規定,加上第9條「距離限制」之方式。惟違反前揭距離者,並無直接罰則,而是在第11條第1項規定,申請營業時,須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等事項之登記,始得營業;此時,未符合第9條距離限制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准其登記並營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本件被告審認原告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營業場所設置地點不符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第4 條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990 公尺以上之規定,所為否准原告申請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參照),但此距離限制之規定,縣(市)固得依其地方環境之需要,以另定較高之限制標準,但係對於人民營業權之限制,未以自治條例為之,即與法第28條第2款之規定不合,僅以公告為之,要非合法(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96號、97年度判字第789號、97年度判字第00285號判決參照),應予注意。

換言之,考量「個人工作室」或「三、五人經營」對社會安寧會造成一定之影響,而比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禁止在類似文教、住宅等特定區域設置,並非不可;惟在訂定相關條文時,仍應考量「醫院是否有必要列入」、「何種住宅區域列入,較符合比例原則」以及「得否以自治法規另定較高之限制標準」等問題。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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