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姜智逸律師
近半年來,社會上發生好幾起受人矚目的賭博案,例如職棒簽賭案、知名藝人「詐賭」疑雲,以及知名線上遊戲賭博案,這些案件都有一個特徵,就是牽涉到「詐賭」,換句話說,外表上可能是賭博行為,但是實際上並不是賭博,有可能是詐騙。在法律實務上,應該以「賭博罪」論處,還是以「詐欺罪」論處呢?我們舉幾個實際的例子來談:
職棒簽賭疑雲
今年的中華職棒真是風波不斷,在球季中竟然發生疑似「打假球」的行為,讓檢調單位在球場直接帶球員到地檢署進行偵訊,打假球的目的是為了讓靠職棒簽賭為生的組頭們,操控比賽勝負,贏取賭資,這些唆使球員打假球的組頭,究竟是「詐」還是「賭」?
在刑法規定「賭博」行為,係指要靠「偶然的機率決定」,作為賭博輸贏,才稱為賭博,職棒簽賭的組頭們,透過收買、恐嚇球員打假球,操控比賽結果,勝負已經在預料中,這樣的簽賭,並非刑法定義的賭博行為,只能算是明知勝負的一方,透過「簽賭」行為,取得輸家的財產,性質上是一種詐欺行為,因此「打假球」的球員,包括九年前涉案中華職棒球員,都是以「詐欺取財」罪論處,而不是賭博罪。當然,這些組頭如果是以恐嚇方式威脅球員打假球,則另行成立恐嚇安全罪。
知名藝人詐賭疑雲
今年對於知名藝人來說,真是不吉利的一年,許多「大哥級」人物紛紛傳出糾紛,其中某知名藝人驚傳在住處開設賭桌,在賭客周圍裝設監視器材,獲知賭客的底牌,以確保自己下場打牌時候不會輸錢,根據媒體的報導,有幾位藝人私下表示,到那位藝人的場子打牌都輸,都沒贏過,依這樣的情形來看,打牌只是個幌子,他們都是所謂的「肥羊」,與其說他們是「賭客」,倒不如比較像是被害者,因此詐賭的藝人,應該成立「詐欺取財」罪,而不是賭博罪。
當然,賭客在事後知道自己被詐騙,轉而向知名藝人討債,甚至於揚言要找人解決或向大眾公布實情,這樣行為依情形有可能成立恐嚇罪。
線上遊戲的賭博行為
某知名線上遊戲,在年中時候推出一款與「樂透採」結合的活動,內容是遊戲玩家可以在遊戲中用虛擬貨幣投注六個號碼,若玩家投注的號碼與當期樂透彩頭彩號碼相符,則可獲得現金壹佰萬元,這樣的行為被檢警認為涉犯刑法上賭博罪,當警方前往搜索線上遊戲公司,並取出得獎名單,赫然發現有一位玩家連中二獎七次,最後一次竟然又中頭獎。這讓警方相當驚訝,直呼太神奇了!
就機率來說,中一次二獎(指六個號碼裡中五個號碼)已經很不容易了,是所有樂透彩迷夢寐以求的結果,竟然有人連續中二獎七次,甚至於還中頭彩,讓警方不得不懷疑開獎過程有人為操控的可能。如果查證屬實是遊戲公司在背後搞鬼,我們認為這是屬於一種詐欺行為,不是賭博行為。
或許有些讀者本身不玩線上遊戲,對於該線上遊戲公司辦理活動的經過並不熟悉,您可以參考以下網路新聞「玩「仙境」下注得百萬 涉賭博罪函送」、「
作者簡介 |
學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主修:國際投資,李清潭教授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