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所產生的人頭戶風險,您知道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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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育杉

您擔心自己成為「人頭戶」嗎?不隨便提供身分證影本給他人,找工作時身分證明文件小心被不肖業者虛報薪資;身分證明影本等資料提供給他人,會有那些風險存在呢?暑假已經到了,很多家長們會擔心「孩子要去那裡?」「找個打工的機會,又怕孩子沒經驗,容易受騙」「職場安全夠不夠?」本節課程,我們要藉由財政部的一項呼籲,提醒想要找工作的人,「小心自己的身分證明被盜用,而被虛報薪資」。財政部的呼籲表示「不要將身分證任意交由他人影印,如果非得運用影本授權他人辦事時,也要在影本上註明用途,以免身份證影本莫名其妙的成為人頭戶的始作蛹者。  
 
您擔心自己成為「人頭戶」嗎?不隨便提供身分證影本給他人,找工作時身分證明文件小心被不肖業者虛報薪資;身分證明影本等資料提供給他人,會有那些風險存在呢?你知道身分證遺失之後,也有可能會被當人頭嗎?

暑假已經到了,很多家長們會擔心「孩子要去那裡?」「找個打工的機會,又怕孩子沒經驗,容易受騙」「職場安全夠不夠?」

今天的課程,我們要藉由財政部的一項呼籲,提醒想要找工作的人,「小心自己的身分證明被盜用,而被虛報薪資」。財政部的呼籲表示「不要將身分證任意交由他人影印,如果非得運用影本授權他人辦事時,也要在影本上註明用途,以免身份證影本莫名其妙的成為人頭戶的始作蛹者。

另外,有一則警方的報導,因為目前失業人口增加,有很多人雖然找不到工作,但是卻藉由〔出租人頭〕的方式賺錢。警方因此而呼籲失業者,千萬不要為出租人頭而因小失大。另有一則新聞,某男子因身分證遺失後立即補領,但舊身分證被人拿去作「人頭股東」,隔了四年收到通知要他補繳一百四十多萬元所得稅.根據台北市某鍾姓議員表示,台北市一年遺失九萬七千多張身分證,您聽了之後,會擔心自己是人頭戶嗎?甚至於歹途用檢(偷)來的身分證作姦犯科嗎?刑事警察局司法科表示,在活動中如工商登記等的「人頭」案件,由於財經單位審核資料只看文件,往往很難查出「人頭」的問題,如果被害的當事人發現有此情形,只有以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了。除了上述風險之外,今天的課程將告訴各位,將身分證明提供給他人,會面臨到那些問題呢?該如何防患?

先讓我們談一談<身分證明文件的用途,究竟何在?>,在我們的生活當中,身分證明文件,算是「確認真正身分的工具」。然而,為什麼要確認身分呢?因為,一個人的生活行為,牽涉到的法律問題很多。身分是一項〔人格〕的表徵,確認了身分,法律上的行為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才得以〔歸屬〕在某一個特定人的身上。

說到權利義務的歸屬,也就是〔法律關係的歸屬〕,當然必須是透過一個〔真正的法律行為〕,才得以形成。如果法律行為形成的過程有瑕疵,例如:身分被冒用、認知有錯誤(受詐欺),在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就不能被歸屬在某個特定人身上。

什麼是法律行為呢?簡單的說,是源自於一個人的〔〕,什麼是意思表示?就是針對自己心中期望的意思結果,所表示於外的行為。意思表示的方式,不論是口頭的明示、默示的舉動,或是書面的文字,均無不可。只要接受意思表示的另一方能夠明瞭即可。

然而,身分證明文件與意思表示又有何關連呢?舉例來說,某“甲”將身分證交給“乙”保管,在我們的生活上,就可以視同“甲”有授權“乙”代為其處理某個特定事務的意思。因此,將身分證明文件交給他人,有延伸自己法律行為觸角的作用與風險。但是,這樣的習慣與作法,一但被濫用,或是欠缺了〔慎重的措施〕,就容易產生糾紛。例如,<授權範圍究竟如何>?單從一紙身分證明,即無法得知。然而,外觀上雖然看不出授權範圍,難道被授權人“乙”替“甲”所為的法律行為,就不能歸屬於授權人“甲”嗎?如果你是交易的另一方當事人,你會如何主張呢?你可能會說「誰叫“甲”要將身分證明文件交給“乙”呢?」,對!大部分人都是這麼想的,這種思考邏輯是正確的,這就是上所謂的〔表見代理〕,如果你是甲,你就要知道會有這些風險存在。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但是問題來了,如果“甲”並沒有真正授權給“乙”,或是“甲”授權給“乙”有一定的授權範圍,在這種情況下,甲為了避免自己的責任負擔過大,就必須對於自己的對外的授權行為(表見代理),負起舉證的責任。

看了以上的分析,以下是我們給您的建議:
<不隨便提供身分證影本給他人,尤其是身分證正本,非有絕對必要,不交付他人保管>

<提供身分證影本時,應於影本上親自蓋章及簽名,並寫清楚「用途」>
雖然民法第三條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但是,目前偽刻印章仿間隨處可行,刻印店根本不會求證刻印章者的身分與權利範圍。所以,我們建議您,提供身分證影本給他人時,最好採取〔簽章〕(簽名+蓋章)方式,應該算是較為慎重的措施。至於,寫清楚用途,是為了表明「授權範圍」,免生爭議,亦可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時,舉證上的困擾。

<代理的簽名方式>
為法律行為時,如果是本人親自到場簽名蓋章,其簽名的真實性尚無可質疑之處。如果是由他人代理者,必要時,除了確認身分證影本的真實性,判斷本人是否真正授權之外。「代理」為法律行為時,該法律行為如有書立契據文書之必要,並應同時出具〔授權文書〕,而由代理人(被授權人)簽自己的名字,而非由代理人代替本人(授權人)簽名。由代理人代替本人蓋章者,亦同,除了蓋本人之印章之外,代理人仍應簽名。如此,才能將本人(授權人)及代理人(被授權人)之名字,都表示在契據文書上,如果生有代理的糾紛,「」、「契據文書」、「代理人之簽名」,就是判斷責任歸屬的依據。

<應徵工作時,最好先將身分證影印好,並寫清楚用途,避免交由業者自己影印,而有挪作他用的風險,讓自己背上不明不白的責任>

<出租人頭,等於是幫助他人犯罪>
出租人頭的方式有很多種,其目的無非就是方便他人進出帳、逃漏稅、甚至於提供人頭戶辦理開戶。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因為人頭帳戶及支票所發生的法律糾紛,出租人頭者根本無法掌握。非但如此,如果該人頭戶之用途目的為違法,提供人頭戶之人,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將會被認定為〔鞤助他人違法犯罪〕,尤其是違法的情節涉及者,依據刑法的規定,提供人頭者,將被論以〔〕(刑法第三十條)。如果提供人頭戶者,明知及故意的程度非常明顯,更可論以〔〕處罰。有此想法之人,可要仔細想清楚了。




作者簡介

黃育杉
〔國家賠償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版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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