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有自用住宅婚後如何不受一處限制
有民眾詢問,婚前各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婚後並未改變房屋用途,為何被稅務局取消其中一間自用住宅,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只能適用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夫妻婚後雖未變更房屋用途,但已逾一處限制,所以其中一處需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情況,夫妻同時擁有兩處以上土地,如有成年直系親屬(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等)設戶籍居住,便不受一處限制,可再申請第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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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大屯分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gMQN9J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