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吳君來電詢問,其名下透天厝已經主管機關核准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重建計畫,未來若建築物完成重建後,是否可享有房屋稅的相關優惠?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依該重建條例第8條規定,若自然人、法人於116年5月11日前申請危老重建計畫,並於建築物重建完成後取得使用執照,需由起造人備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方稅所屬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方可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的優惠措施。
該局表示,依據規定若重建前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持有重建後的建築物,於重建完成後的2年內未進行移轉,則該所有權人可再享有最長10年房屋稅減半徵收的優惠。因此加上重建完成後原享有的2年房屋稅減半優惠期間,重建後的建築物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可長達12年。
為保障個人權益,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佈單位:臺南分局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2V880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