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92086
根據2025年2月17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92086,賴清德總統上週五宣布,為防制中國統戰、滲透及認知作戰對國安的危害,將持續推動國安法制改革。官員透露,兩岸交流的漏洞須設法補上,為遏阻國人申辦中國居住證,未來將納入兩岸條例規管。港澳條例部分,來台居留、定居政策將通盤檢討,政府也會強化中國人士來台的人流管理機制。
熟稔兩岸情勢的官員昨受訪表示,目前兩岸法規僅針對申辦中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國護照之人,有註銷台灣身分及戶籍的規定,但對申領中國居住證卻無任何規定,未來將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加以納管,目前仍研議中。
官員指出,二○一八年曾提出修正草案要規範,舊版草案是規定申領中國居住證後須向台灣政府申報,若被查到未申報將處罰,且從事機敏工作人員,也不得申領中國居住證。當時草案政院審議完畢,但因選舉等各種因素,未能在行政院院會通過。
官員說明,現行法律未對辦中國居住證有任何規範,面對中國步步進逼要併吞台灣,以及新的兩岸情勢,政府將重新邀相關單位開會,重新檢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會依最新情勢發展,找專家學者與相關部會研議,重新討論制度設計,方向是要強化國安,以因應中共對台統戰滲透。
對於強化國安法制,官員提及,總統已指示人流、物品、投資、技術等層面,都要全面建構國家安全網,也須強化國安法制作業,這部分都會通盤檢視,進一步落實反統戰、反滲透。
在管理方面,政府將強化國安法律,例如申領中國居住證,是不是視為申請中國定居證或身分證須加以處罰,若要開罰,未來也需進一步修法。另一方面,在現有法制上,行政措施要加強,可修行政命令、實施辦法等強化行政管理,人流管理機制也會一併滾動性檢討。
舉例來說,兩岸交流會強化人流管理,依既定法令程序處理,包括國人赴中申領中國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將從法制面全面強化規範。兩岸交流的漏洞須設法補上,面對中共對台統戰滲透等各種手段,未來要積極管理。國安單位也會盤點審視國安法律,強化法制及行政作為。
在港澳部分,因香港、澳門日漸內地化,淪為中國對台滲透的管道,形成很大國安漏洞,未來相關居留、定居政策,都將全面通盤檢討。
官員強調,兩岸情勢有很大改變,中共對台軟硬兩手,統戰滲透分化非常嚴重,國安會一直都在盤點國安法規,這次總統對外宣布,相關部會將積極推動,許多兩岸管理及人流管理機制會加以強化,才能因應情勢變化。
就此,本文認為,人民居住及遷徒之自由,固為憲法第10條所保障,惟非不得依憲法第23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在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公益原則、平等原則及其他憲法上法律原則(例如罪刑相當原則、量能課税原則等)之要求下為限制(註一);何況,中國(中共)一直未放棄武力犯台(註二),自不得逕認其「非敵對國家」或「友善國家」,仍無法排除其以「給予中國身分證或居住證或定居證或其他利益予台灣(中華民國)人民之機會(註三),為其工作,進行台灣(中華民國)不利之行為」;爰本文認為「向中國申請身分證或居住權或定居權,仍須修法納管,藉以「有效排除危及國家安全之情事」及「降低因而危及國家安全之風險」。
只是如何修法納管,方符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
如涉及罰則(涉及罰鍰者為人民財產權之剝奪,涉及拘役或刑責者則為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又如何為適當規定,始不違背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又有别於他國,台灣人民取得中國身分證、居住證或定居證,如須修法納管,適當規定應為何,始符平等原則(註四)?……等等,均須俟相關修正條款出爐後,始能論斷之。
【註解】
註一:釋字第454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35 等解釋參照。
註二:中國(中共)一直未放棄武力犯台,此得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38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3942 等文。
註三:中國居住證等有何利益?請參閱維基百科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6%B8%AF%E6%BE%B3%E5%8F%B0%E5%B1%85%E6%B0%91%E5%B1%85%E4%BD%8F%E8%AF%81 及法操相關報導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60241 等。
註四: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相關說明,請參閱禁止抖音擴及民間?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257 等文;罪刑相當原則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少將詐2880元判4年半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9624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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