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立法或修法」之芻議 No.1~國民黨續推不在籍投票,删吳斯懷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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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壹、之前有關「」立法或修法之看法及建議
   
一、「不在籍投票」之芻議 No.1~身障「特設投票所」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6540
(本文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一)不在籍投票,擴及到「」選舉,也可?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545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lm.facebook.com/l.php……
   
1.公投應規劃不在籍投票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4316
在《今日看新聞學法律~修憲相關議題之一》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9034 一文中提及「……
此新聞事件 https://www.cna.com.tw/……/202010040082.aspx……,涉修憲相關議題,茲說明如下:……
(1)按憲法第17條固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惟憲法第23條也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又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5條固也規定「一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一)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二)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三)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3)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社會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3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亦云:「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11.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有投票權的所有人能行使這項權利。在規定選舉人必須登記的情況下,應該提供便利,不得對這種登記施加任何障礙。如果對登記實行居住規定,規定必須合理,不得以排除無家可歸者行使投票權的方式強行這種要求。刑法應禁止對登記或投票的任何侵權性干涉以及對投票人進行恫嚇或脅迫。應該嚴格執行這些法律。為確保知情社區有效行使第25條規定的權利,必須對投票人進行教育並開展登記運動。12.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也是有效行使投票權的重要條件,必須受到充分保護。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克服具體困難,如文盲、語言障礙、貧困和妨礙等障礙,所有這一切均阻礙有投票權的人有效行使他們的權利。應該用少數人的語言發表有關投票的資訊和材料。應該採取具體辦法,如圖片和標記來確保文盲投票人在作出其選擇之前獲得充分的資訊。締約國應該在其報告中說明它們解決本段所述困難的方式。…14.締約國應該在其報告中說明釋剝奪權的法律規定。剝奪這種權利的理由應該客觀合理。如果因某一罪行而被判罪是喪失投票權的依據,喪失投票權的期限應該與所犯罪行和刑期相稱。被剝奪自由但沒有被判罪的人應有權行使投票權。…」。
(4)是人民有選舉之權;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有投票權的所有人能行使這項權利,也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克服文盲、語言障礙、貧困和妨礙遷徙自由等障礙,使有投票權的人有效行使他們的權利;而國家使不在籍的人能投標,自屬前揭積極措施,值得肯定,惟在措施上,也應「有效」,亦須注意。
(5)換言之,推動不在籍投票,本文是支持的。但是否入憲?則有探討之空間。……」。
故有關公投應規劃不在藉投票之建議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7010340.aspx,本文是支持的,而且在公民投票法增訂相關規定,以為依循,較能杜絕爭議。
但得否依據第3條、第4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等相關規定及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所揭示之內涵,用來規劃公投之不在籍投票?雖然可能受限於兩公約第8條之規定,但仍有探討之空間。
   
2.積極實現不在籍投票乃各級政府機關之法定義務
從前揭之內涵,及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第4條之規定觀之,各級政府機關具有積極實現「人民不在籍」均得投票之法定義務。
而且不只是,限於公民投票,縱使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地方政府議員等之選舉與罷免,也須如此。
至於欲「介入不在籍投票影響選舉或罷免公平性」者,其實,不只是中共而已,博弈、政黨等各個非法或合法組織與利益團體,均有可能;故推動不在籍投票之另一重點,就是如何在技術及立法上,防制此不公正情事。
但此種不公正情事,在技術及立法上並非「完全」不能克服,自不得成為「不推動不在籍投票」的原因或藉口。
爰台灣仍須推動「不在籍投票相關法律草案」之立法及修法,不論執政黨或
至於「先在國內實施,再依實施情形檢討改進後,再開放至國外」或「直接在國內與國外同時實施」?則得視「台灣目前之防制技術」而定。
   
(二)其他「不在籍投票」相關案例
請參閱國、民兩黨立委,紛表示「推動不在籍投票」,綠委反對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8354 等文。
   
(三)身障團體盼推不在籍投票,在機構「特設投票所」保障
根據2024年3月21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14819,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今(21)日協同身障團體召開「推動不在籍投票!捍衛身障參政權!」記者會,她主張應推動對「人」的不在籍投票,保障每個族群的參政權。重度肌肉萎縮障礙者周志文指出,身障者在機構中難以移動去投票,因此他認為在機構中特設投票所或開放通訊投票對身障者很急迫。
王鴻薇指出,中選會雖有提出對「事」的公投不在籍投票,但他們認為對「人」的部份也應開放不在籍投票,過去制度忽略很多族群的參政權,包含身障者、軍警人員、人手不足無法擅離崗位的醫護人員,且監獄中也有很多並未被的受刑人,都沒有參政的權利。
人民民主黨召集人、重度腦性麻痺障礙者賴宗育表示,他在2020年、2024年曾參選立委,是全台第一位腦性麻痺參選人,在今年參選政見中提出不在籍投票及網路投票的主張,他相信選後可以討論不在籍投票,也強調特設投票對身障族群非常重要,希望不在籍投票可以儘速通過。
重度肌肉萎縮障礙者周志文則說,像他跟賴宗育如此重度的障礙者要在社區自立生活很不容易,很多障礙者僅能在家中或是機構生活,而在機構中光是出門就很困難,更何況要去投票,因此他認為不在籍投票中有關在機構中特設投票所、通訊投票等,對身障者是很急迫的。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機要秘書吳亮儀擔任網路節目「嵐蜂潮」主持人到台大街訪,她指出,大部分年輕人皆支持不在籍投票,至於是何種執行方式則希望立委研擬出更好的方式。此外,她也提出「提前投票」的可能性,讓投票日有執勤需求的警察、記者不必往返投票地與工作地。
王鴻薇強調,不在籍投票有很多種方式,包含通訊投票、移轉投票、電子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卡投票等,可經由討論設計投票方式,而非用違憲阻擋不在籍投票;她也指出,目前不在籍投票並無國民黨公版,是由不同委員個別提出,民眾黨預計也會提出,盼相關法案可送進委員會,並充分讓各界討論。
就此,本文認為,從前揭等文可知,筆者基於「人民選舉權」之保障及「政治參與權與其內涵」之積極實現,一直是支持「不在籍投票」的,並認為「各政府機關應基於平等原則,積極實現不在籍投票,不該以各種理由為籍口而拖延之;縱有各種阻礙,也須一一克服」。爰身障、在監受刑人等「特設投、開票所」之設置,本文自是贊同。
   
二、藐視國會罪、不在籍投票…在野版爭議法案付委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6799
根據2024年3月23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7029,立法院院會昨進行報告事項,通過在野立委多項爭議提案,交付委員會審查,包括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增訂藐視國會罪;無黨籍立委陳超明、國民黨立委黃健豪提案地方民代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應發給;針對不在籍投票,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也提案主張正副總統及公職選舉人投票方式可申請移轉投票或特設投票所。
翁曉玲日前質詢行政院長陳建仁時說是「上對下」關係而引發爭議,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列舉藐視國會之行為,包括不得拒絕提供資料、不得作虛偽之陳述等,也要求被質詢人未經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違反規定者得經院會議決等程序,處以二萬元至十萬元以下罰鍰,或移送監察院、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此外,多位藍委日前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每位議員每月可增加十二萬元聘用公費助理,村里長得比照鄉鎮市民代表,請領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等草案。陳超明、黃健豪等人昨再提草案,新增地方民代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洪孟楷等人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正副總統及公職選舉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投票方式以移轉投票或特設投票所為主。
至於總統赴立院進行國情報告議題,國民黨昨召開記者會抨擊民進黨,執政時期與在野時期完全兩套不同標準,國民黨希望透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強化對總統的監督,未來除讓總統每年一次國情報告可以常態化,若遇到臨時緊急狀況或重大政策議題時,立委還可以經院會決議邀請總統報告。
對於有國民黨自家立委認為採即問即答方式,可能羞辱總統,統問統答則會變成秀場,翁曉玲以「想太多了」加以駁斥;她認為,詢答模式可以設計成一問一答或兩問兩答,也可以限縮在一定時間之內。立委李彥秀則強調,如果總統與官員都能尊重國會,誠懇面對問題,相信會是正向循環。
就此,本文認為,本新聞報導內所提及「不在籍投票修正條款(即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人得申請不在籍投票,投票方式以移轉投票或特設投票所為主)」及「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條款(即列舉藐視國會之行為,及違反此等行為之一,處以二萬元至十萬元以下罰款,或移送監察院、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初看,尚符比例原則
但違反此等行為之一,是否有限期改善之可能性?倘有,則須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則得連續處罰之;又屢次違反此等行為之一,得否加重處罰或以一罪一罰即足?須再思考。
   
三、在監投票釋憲不受理,院長許宗力等5大有不同意見;國民黨緩推「不在籍投票」?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7172
根據2024年3月26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620594,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去年聲請釋憲,要求定暫時狀態處分讓他可先投票,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無獨有偶,屏東監獄一名朱姓受刑人不滿無法投是否同意罷免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的選票,也聲請在監投票釋憲,雖然同樣被裁定不受理,但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等5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認為本案涉及立法機關未規範在監投票方式,屬於程序不作為,有違憲疑慮,應予受理。
北監林姓受刑人去年興訟要求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並聲請,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假處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以人民無請求在特定處所設置投票所的權利,改裁敗訴。林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去年12月15日以「顯無理由」裁定不受理。
無獨有偶,屏監朱姓受刑人2020年5月請求高雄市選委會於同年6月6日市長投票日,於屏監設立投票所供其投票,被法院駁回後,朱男改聲請釋憲,主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戶籍地投票為限、第57條應視情形分設投票所,他已把戶籍遷到屏監,但高選會卻未在內設投票所,害他因不能離開監所而無法投票,參政權遭到剝奪。
15位大法官為了要不要受理本案展開激烈交鋒,連許宗力都參戰,最後認為不應受理的一方拿到10票獲勝,擊退以許宗力為首主張應受理的5票,受刑人確定無法在監投票。
不受理裁定指出,選舉制度仰賴立法形成,立法者對選舉實施或救濟享有一定形成空間,以戶籍地投票為原則,是為維護選舉公正與公平性,尚難謂牴觸憲法;立法者授權選務機關依選區情形,擇適當處所設置投票所的授權規定,也未直接涉及人民選舉或行使。
落敗的許宗力、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及尤伯祥等5名大法官不滿裁定見解,槓上同事,出具不同意見書,直指受刑人的身體自由受到國家限制,更仰賴制度設計確保其投票權得以實現,卻因立法與行政機關不作為,未規劃在監所設立投票所,導致他們無法投票。
5人批評,選罷法對受刑人投票的程序付之闕如,形同不分選舉類型、受刑人在籍與否、監所設置投開票所的環境條件等情形,一律系統性地剝奪受刑人投票權利,恐牴觸憲法第17條保障的參政權,有違憲疑慮。5人強調,朱男聲請釋憲有理由,應予受理。
就此,本文認為,從前揭文(本文壹及貳部分)觀之,筆者支持「許宗力等5位大法官之不同見解」,是可理解的。
而各級政府機關(含行政院及立法院等),仍應設法排除各種障礙,保障人民之選舉權及積極實現人民之政治參與權;各政黨如只是因為自已或政黨沒有利益,而枉顧人民利與自由之保障,不積極實現人民之政治參與權,那人民就須思考「選這政黨或這些人,又有何用」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17870
   
貳、藍擬續推不在籍投票,刪吳斯懷條款
   
根據2025年2月16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92009,過年後新會期,在國安法案方面,國民黨立委擬繼續推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不在籍投票等,包括中配取得身分證的年限從六年縮短為四年、刪除吳斯懷條款、金馬禁限制水域與對岸協商等,但相關法案都曾被點名可能傷害台灣主權、威脅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
國民黨立委於本屆第一會期就欲推動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但因牽涉範圍廣,未達成共識及方向,加上當時急於推動國會擴權法案,藍營已規劃將繼續討論。不在籍投票有移轉投票、通訊投票等方式,但政府及學者都示警,在中國投票,有中共介選的國安疑慮。
國民黨立委游顥等人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將中配取得身分證的年限比照外配,從六年縮短為四年,該案目前於程序委員會待付委。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上會期擬提案刪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第九十一條條文,也就是所謂的「吳斯懷條款」,引發討論,後來翁決定暫緩修法。
翁曉玲說,退休首長、將領等人士參加陸方活動,不過只是起立、致意等一般禮貌性行為,就被視為罪大惡極的「妨害國家尊嚴」,完全不符比例原則,而且嚴重侵害人民和行為自由,會持續提案刪除如此這般的綠色恐怖法案。
國民黨立委陳永康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九條修正草案,於去年五月底一讀交內政委員會審查,修法內容包含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公告,委託海基會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協會協商簽署協議;但陸委會認為,要將已實質管轄範圍拿去和對岸協商,不太恰當。
同樣是陳永康提出、於本屆第一會期一讀交外交與國防委員會審查的「國家安全戰略法草案」,也被質疑是在挑戰憲政結構,包括削弱總統的統帥權,以及要求到立法院報告「台灣整體國安戰略」,可能使中國掌握我國機敏資訊。
就有關「不在籍投票」之立法或修法及其推動,從前揭等文(本文壹部分)之看法及建議可知,筆者是一直持續贊同的;爰國民黨本次會期得再推「不在籍投票」,本文自是欣見。
至於就「删除吳斯懷條款」及「放寬陸配入籍」之看法及見解,請先參閱「退將唱中國國歌、喊中國強」之芻議 No.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08015、「放寬陸配入籍」與「健保財政、國家安全」No.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5261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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