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82號被告王00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14-02-11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8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王00、陳00、林00、林00(原名林00)、張00、張00、韋00、任00、黃00、許00、郭00、潘00、徐00、林00、李00、林00、陳00、邱00、鍾00、鄭00、陳00、林00、謝00、張00、吳00刑之部分均撤銷。
上開刑之撤銷部分,王00、陳00、林00、林00(原名林00)、張00、張00、韋00、任00、黃00、許00、郭00、潘00、徐00、林00、李00、林00、陳00、邱00、鍾00、鄭00、陳00、林00、謝00、張00、吳00各處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貳、 案情摘要:
王00、陳00於民國109年12月間,共同謀議至0000共和國成立跨境電信詐欺集團,由王00、陳00提供資金,在臺以買賣中古車之「0000」公司為據點,招募顏00(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未上訴)、林00(原名林00)、林00等人擔任0000機房管理人員或電腦手,並另招募張00等人加入犯罪組織,該詐欺集團中之39名成員即自110年2月23日起分批抵達0000,由一線機手假冒大陸地區公安,向接獲到話務群發系統發送詐騙訊息之大陸地區民眾謊稱涉及非法吸金之金融犯罪、個資外洩,再由假冒00地區公安、檢察官之二線、三線機手續行詐騙,要求受話民眾將名下金融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至指定帳戶以供監管,在臺之張00、吳00則負責接聽大陸地區公安之反制電話或銀行、000公司之照會電話,確保受騙民眾將款項匯入三線機手指定之人頭帳戶內,於110年3月18日至5月7日間,接續對身分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詐欺得手至少1次,而共計詐得約人民幣1,327萬2,250元。嗣0000警方於110年5月7日破獲本案詐欺機房,陸續逮捕當時仍在機房從事詐欺之37名機房成員並將上開成員遣返回臺。
參、 本院認定之理由:
被告犯罪後,相關之洗錢防制法等法律經修正,被告王00原否認犯罪,上訴後已坦承犯行,另被告張00、許00、謝00、張00、吳00於上訴後自行將犯罪所得繳出,均為原審未及審酌,故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本院審酌詐欺集團為我國社會大眾普遍厭惡、唾棄之犯行,被告王00、陳00先前即有類似前科,竟再重操舊業,本件至0000設立詐欺機房之時間長達數月,現場成員即多達39人,分別負責管理、操作群發系統、翻譯、廚師、採買及擔任各線機手、隊長,分工精細,具相當規模,造成之損害非輕;被告王00雖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較原審審理時略佳,惟於偵查及原審審判中極力否認犯罪,平白耗費司法資源,被告陳00、林00於原審審判中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亦均對同案被告王00多所迴護,並考量各被告之素行、加入集團時間之長短及分工情形等情,就被告王00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被告陳00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被告林00、林00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及3年7月,另考量其他各被告之分工情形、犯後態度等,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其中被告潘00在赴0000擔任機手後,覺得同情被害人而無法繼續從事詐欺,委由親友賠付詐騙集團機票錢後先行返國,本院認被告潘00尚有分辨是非之能力,而對被告潘00宣告附條件之緩刑。
肆、 本案得上訴。
伍、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唐照明、陪席法官林家聖、受命法官蔡書瑜。
附表
編號 被告 原審刑度 本院主文
1 王00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6年10月
2 陳00 有期徒刑6年6月 有期徒刑6年6月
3 林00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4 林00(原名林00)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5 張00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6 張00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7 韋00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8 任00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9 黃00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 許00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11 郭00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12 潘00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13 徐00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14 林00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15 李00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16 林00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17 陳00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18 邱00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19 鍾00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20 鄭00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21 陳00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22 林00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23 謝00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24 張00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25 吳00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82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250709-75ec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