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工程技字第1140200046號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相關活動申請補助處理原則」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相關活動申請補助處理原則」第五點
主任委員 陳金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相關活動申請補助處理原則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檔案:
(一)機關(構)、團體辦理重要課程範疇之研討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應包括課程、講座簡歷、活動地點、合辦單位)及活動經費收支概算函送本會。
(二)前款重要課程範疇包括政府採購法令、工程全生命週期應注意事項、執業相關法規、工程倫理、常見問題案例、減災防洪、綠色環保、永續節能、淨零碳排、人工智慧、新型工法、性別平等等領域。
(三)申請補助者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2/ch06/type2/gov51/num14/Eg.pdf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