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可(股)轉債投資理財看法
(1)可股轉債特別股的分配股利,公司配息是不得低於最低法定利率問題。
(2)公司獲利率未達法定利率以上時,是否仍然優先分配股轉債最低法定利率,而以調降一般股的EPS作為因應。
(3)EPS如果是不管是否特別股的統一指標,那麼股轉債的超過EPS部分的股息,就不是股利而是債權所得收入,是可能計入補充健保費計算收費的,且公司破產保護時可以行使選擇權,不負擔股東清償責任,還是列為破產債權取得受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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