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店謝絕政治活動事件」之芻議 No.3~咖啡店借廁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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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8%B7%AF%E6%98%93%E8%8E%8E%E5%92%96%E5%95%A1-%E4%B8%8D%E7%B5%A6%E9%80%A3%E7%BD%B2%E7%BD%B7%E5%85%8D-%E5%BC%95%E7%88%AD%E8%AD%B0-%E9%BB%83%E7%9B%8A%E4%B8%AD-%E6%83%B3%E6%8D%95%E5%88%80-092032198.html

一、「咖啡店謝絕政治活動事件」之芻議 No.1~戶外座位成罷免收件處…路易莎咖啡公告「謝絕政治活動,遭出征引論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9324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5/8528064

根據2025年2月5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5/8528064,全台罷免立委行動持續延燒,日前有公民團體利用路易莎咖啡埔里酒廠門市進行連署收件,引發爭議;業者事後收掉戶外桌椅,並公告拒絕所有政黨的政治活動,遭支持罷免的網友出征批評店家,也有人留言支持認為店家有選擇顧客的權利。
最近各地都有罷免立委連署收件的行動,前天有公民團體利用路易莎咖啡埔里酒廠門市外的戶外座位區,從事罷免國民黨立委馬文君的連署相關事宜,但遭人勸阻,甚至要求離開,認為是妨礙行使公民權益。
公民團體認為,他們有達到低消規定,且未設立連署告示或進行任何活動,僅是在門市外整理連署書及收件,將當時相關影片PO網;路易莎咖啡埔里酒廠門市則將戶外桌椅收起來事後則將戶外桌椅收起來,並公告拒絕所有政黨的政治活動,
路易莎咖啡埔里酒廠門市也在其粉絲專頁公告,「路易莎是一間提供溫馨,舒適空間的咖啡店,讓客人享受美味咖啡和聊天看書的地方,偶爾會舉辦親子或藝文活動。但是謝絕所有黨派的政治活動」,不料,引發網路論戰。
不少支持罷免的網友出征,留言批評「罷免是公民權利何謂政治活動!爛店家」、「罷免是公民活動,不是政黨活動」、「公民活動被你們主觀認定是政黨活動,我看你們腦袋才是被政黨騎劫」、「這是公民行動,不是選舉活動」等。
但也有不少人留言支持店家,認為「要在別人的場地做其他事情,本來就要商家同意」、「強行占用空間被拒絕後再威脅要抵制,是流氓,不要自稱公民」、「假公民活動,影響大家喝咖啡的環境」等。經多次致電該門市均忙線中,暫無回應。
就此,本文認為,除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36 相關規定,須保持中立外,私人所有之所有物或私人租用之營業場所,均得分依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等相關規定,向之現人或侵權行為行為人,主張維護自已的權利,而且基於營業自由及自由,除法令另有明定限制規定(例如目前散見於各法內之歧視禁止規定及未來的,註一)外,也得拒絕與特定人訂定消費契約,及禁止或制止消費者於該場所一定的行為(註二)。
又人民行使憲法所保障之與自由,也須在法令範圍內行使之,倘如侵權行為或毀損行為,也須分負民事損害;而且人民行使該權利或自由(例如人民行使及言自由或),也須尊重他人的利與自由,而非「一味」要求他人「避讓」(註三)。本案也同。

二、其他營業場所跟進 (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2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9494

另從「消費契約中,當事人間權利內容、義務內容及消費者罷免連署行為是否逾消費契約之權利內容」來看,縱本案當事人間因有「低消」而成立消費契約,然此消費契約關係間消費者之權利,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例如同意)」外,尚不及「提供為罷免連署之場所」(即消費者如未經企業經營者同意而逕行使用該營業場所作為罷免連署之用,恐逾越基於該消費契約而來之權利內容),而且企業經營者縱使同意,也得於符合或終止契約之事由,就此部分解除或終止之(本案咖啡店事後公告並拒絕再提供,應為終止或解除此部分之契約,但是否有效終止或解除,仍有釐清之必要;又此公告對於本事件之後之消費者,應為定型化契約條款)。
至於其他營業場所之跟進 https://www.storm.mg/article/5319011,本文予以尊重,發動罷免連署之個人或團體或其他人,也同。

三、路易莎咖啡「不給連署罷免」引爭議,黃益中「想捕刀」慘遭反打臉

根據2025年2月5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8%B7%AF%E6%98%93%E8%8E%8E%E5%92%96%E5%95%A1-%E4%B8%8D%E7%B5%A6%E9%80%A3%E7%BD%B2%E7%BD%B7%E5%85%8D-%E5%BC%95%E7%88%AD%E8%AD%B0-%E9%BB%83%E7%9B%8A%E4%B8%AD-%E6%83%B3%E6%8D%95%E5%88%80-092032198.html,近期由民進黨總召柯建銘發起的全台大罷免行動,在各地引發罷免熱潮;南投埔里酒廠路易莎咖啡廳,就因為拒絕公民團體擺攤連署,遭部分網友開嗆抵制;不過知名公民老師黃益中,想藉此攻擊另一家位於北市松山區的路易莎不肯借廁所,卻慘遭網友打臉「認知超級有問題」!
誰有道理?近期罷免團體前進南投埔里,想借用埔里酒廠路易莎咖啡的空間擺攤,收取罷免國民黨立委馬文君的連署書遭制止,雙方爆發言語衝突;對此有許多網友揚言要抵制路易莎咖啡,但也有網友認為該地屬私人空間,引發兩極爭議;不過今(5)日有人想要擴大戰火,卻疑似踢到鐵板「翻車」了。
台北市大直高中公民科老師黃益中,在臉書與 threads 上分享自身經驗,他表示自己在北市松山區的路易莎咖啡「松山生活運動店」花了70元消費後,向店家借廁所,沒想到店員卻要他去對面松山車站上廁所,讓他批評自己就是為了上廁所才會消費,「錢路易莎賺、掃廁所松山車站包」,難怪分店開這麼多。
不過此番言論卻引發高度爭議,網友指出這家分店「本來就沒有廁所」,健身房內的廁所則不對外開放,且松山車站內的店家裡面也都沒有廁所,全部都必須要在車站內解決需求。但黃益中卻因此PO網公審店家,「你的認知超級有問題」。
對此黃益中稍早自行刪除在臉書上的貼文,不過threads上的同內容文章,至截稿時仍然可以看到;一場廁所之爭持續引發高度爭議。
就此,本文認為,店家是否提供廁所,供消費者使用?乃店家(企業經營者)基於「營業場所面積之限制」「無人或無經費請人打掃」或「其他考量」,及「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甴」所為之營業決定,倘在該消費契約(通常為該店家網站上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該店家內已明示於明顯處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已有明載「不提供消費者廁所使用」,則除當事人間另行約定(例如店家或企業經營者另行同意)」外,消費者自無理由要求使用該店家之廁所。
又權利或權益,並非完全絕對的,均有其界限(此等界限,源自於法令內强行規定,及當事人間之契約內容等),任何人千萬不要「咨意擴張」自己的權利或權益。

【註解】
註一:此請參閱禁止歧視與反歧視法草案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2347 等文。
註二:此請參閱奧客退散!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717 等文。
註三:此請參閱【新聞疑義957】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9987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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