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附條件拋棄繼承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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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承志

配偶附條件拋棄繼承看法

(1)配偶拋棄繼承可以附條件保留期間嗎?拋棄繼承納入及分配遺產先生效,然後可以事後撤銷或無效嗎?

(2)配偶拋棄繼承是否成為應繼分的變更及移轉遺囑遺產分配契約,或其他契約的解釋契約問題?

(3)配偶拋棄繼承與被繼承配偶的共同前夫子女,不管是作為無收養可能的配偶前夫子女或岳父母的費,對於該子女也是有利監護權歸屬附條件繼承或贈與,而在二岸條例限制繼承遺產限額條件下,子女要完全繼承財產,也必須在歸化中國籍前在台灣完成繼承手續,而監護權中要取得分配的完全繼承財產,是不可能在訴訟裁判定讞取得繼承財產前取得中國籍的,這才是二岸子女繼承,誰才是為子女最大財產利益,在法院是否作為監護權裁判的最大差異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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