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1)繼承人法定應繼分雖然不是遺產分配上限,但是配偶對遺產契約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屬於事後在繼承發生時才提出及生效時,是否仍然應該受到遺囑財產分配沒有包括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與法定繼承人應繼分上限限制的問題。
(2)對主張配偶遺產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他繼承人是可以全部或部分行使歸扣權利的,因為除非對繼承人全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債權清償,否則對死亡配偶遺產是無法直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3)繼承人對配偶主張遺產的剩餘財產分配債權請求權,是否屬於遺產發生債務承擔的是否認諾問題,而未必是生前婚姻契約的成立債務,因為這是為照顧弱勢他方配偶的非強制給付規定,並不是可以無限上綱到分配配偶遺產二分之一,甚至侵害到其他繼承人應繼分或特留分的權力濫用的規定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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