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1)所得稅法的(第二順位以下的)扶養親屬,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否納入遺產法定扶養親屬債務計算及衡量,以及是否因為死亡發生繼承能否在遺產法人未分割遺產及失效前終止扶養親屬義務問題。
(2)配偶發生繼承仍然可以就遺產,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事後發生繼承請求權權利,主張較有利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麼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扶養親屬債務義務,是否也應該具有在夫妻共同財產制處理遺產優先受償的契約權利。
(3)至於扶養親屬的債務上限,是否以比照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繼分為限,並且有特留分的最低保障,則是另一個法律上爭議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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