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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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咖啡店謝絕政治活動事件」之芻議 No.1~戶外座位成罷免收件處…路易莎咖啡公告「謝絕政治活動,遭出征引論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9324
本節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5/8528064
根據2025年2月5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5/8528064,全台罷免立委行動持續延燒,日前有公民團體利用路易莎咖啡埔里酒廠門市進行連署收件,引發爭議;業者事後收掉戶外桌椅,並公告拒絕所有政黨的政治活動,遭支持罷免的網友出征批評店家,也有人留言支持認為店家有選擇顧客的權利。
最近各地都有罷免立委連署收件的行動,前天有公民團體利用路易莎咖啡埔里酒廠門市外的戶外座位區,從事罷免國民黨立委馬文君的連署相關事宜,但遭人勸阻,甚至要求離開,認為是妨礙行使公民權益。
公民團體認為,他們有達到低消規定,且未設立連署告示或進行任何活動,僅是在門市外整理連署書及收件,將當時相關影片PO網;路易莎咖啡埔里酒廠門市則將戶外桌椅收起來事後則將戶外桌椅收起來,並公告拒絕所有政黨的政治活動,
路易莎咖啡埔里酒廠門市也在其臉書粉絲專頁公告,「路易莎是一間提供溫馨,舒適空間的咖啡店,讓客人享受美味咖啡和聊天看書的地方,偶爾會舉辦親子或藝文活動。但是謝絕所有黨派的政治活動」,不料,引發網路論戰。
不少支持罷免的網友出征,留言批評「罷免是公民權利何謂政治活動!爛店家」、「罷免是公民活動,不是政黨活動」、「公民活動被你們主觀認定是政黨活動,我看你們腦袋才是被政黨騎劫」、「這是公民行動,不是選舉活動」等。
但也有不少人留言支持店家,認為「要在別人的場地做其他事情,本來就要商家同意」、「強行占用空間被拒絕後再威脅要抵制,是流氓,不要自稱公民」、「假公民活動,影響大家喝咖啡的環境」等。經多次致電該門市均忙線中,暫無回應。
就此,本文認為,除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36 相關規定,須保持中立外,私人所有之所有物或私人租用之營業場所,均得分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等相關規定,向無權占有之現占有人或侵權行為行為人,主張維護自已的權利,而且基於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除法令另有明定限制規定(例如目前散見於各法內之歧視禁止規定及未來的反歧視法,註一)外,也得拒絕與特定人訂定消費契約,及禁止或制止消費者於該場所一定的行為(註二)。
又人民行使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也須在法令範圍內行使之,如有侵權行為或毀損行為,也須分負民事[wiki]損害賠償[/wiki]或刑事責任;而且人民行使該權利或自由(例如人民行使罷免權及言論自由或表意自由),也須同時尊重他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而非「一味」要求他人「避讓」(註三)。本案也同。
二、其他營業場所跟進
另從「消費契約中,當事人間權利內容、義務內容及消費者罷免連署行為是否逾消費契約之權利內容」來看,縱本案當事人間因有「低消」而成立消費契約,然此消費契約關係間消費者之權利,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 (例如企業經營者同意)」外,尚不及「提供為罷免連署之場所」(即消費者如未經企業經營者同意而逕行使用該營業場所作為罷免連署之用,恐逾越基於該消費契約而來之權利內容),而且企業經營者縱使同意,也得於符合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事由,就此部分解除或終止之 (本案咖啡店事後公告並拒絕再提供,應為終止或解除此部分之契約,但是否有效終止或解除,仍有釐清之必要;又此公告對於本事件之後之消費者,應為定型化契約條款)。
至於其他營業場所之跟進 https://www.storm.mg/article/5319011,本文予以尊重,發動罷免連署之個人或團體或其他人,也同。
【註解】
註一:此請參閱禁止歧視與反歧視法草案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2347 等文。
註二:此請參閱奧客退散!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717 等文。
註三:此請參閱【新聞疑義957】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9987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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