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令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勞動條2字第1140147563號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
部長 洪申翰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0/ch08/type2/gov82/num14/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