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報前十年虧損扣除額,應先抵減十年來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嗎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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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注意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惟查虧損發生年度(108年)核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4百萬元應先予抵減,案經該局重新核定甲公司准予扣除虧損餘額為6百萬元,予以調整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12年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以免發生溢抵致生補稅及加計利息情事。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所稅組(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33818e86ee84cd988e5e1f54c63d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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