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壹、「立委再提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之芻議 No.6~連署等於没收人民罷免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2196(本文刊於2024年7月23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一、之前有關再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之看法及建議(請參閱僅因「陳」被罷免成功,罷免門檻短短5年,就要「降了又升」?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169 一文)
按基於實際事實需要等法定事由,固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以下之規定,修正相關法令。
而選罷法之罷免門檻,降低至目前現行之規定,係105年(2016年)間修正的,距今僅5年左右,是否在目前又修正,因而有害國家、社會之穩定及法秩序安全性,須謹重思考。
而且是否「真的」有實際事實之需要?如何修正?該修正之影響效益評估?等,均尚待國人共同討論與凝聚共識,及行政院或相關行政機關委外進行評估。
爰有關選罷法罷免門檻之修正倡議,本文認為,或得討論;但仍須做好下列事項。
(一)選罷法之罷免門檻,降低至目前現行之規定,係105年(2016年)間修正的,距今僅5年左右,是否在目前又修正,因而有害國家、社會之穩定及法秩序安全性,須謹重思考。
(二)是否「真的」有實際事實之需要?如何修正?該修正之影響效益評估?等,均尚待國人共同討論與凝聚共識,及行政院或相關行政機關委外進行評估。
二、立委(1月10日)又提修法,提高罷免門檻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441;本文為 No.1)
根據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495087,無黨籍立委林昶佐罷免案前天落幕,各界有檢討選罷法的聲浪。民進黨立委郭國文表示,他將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針對區域立委與地方行政首長的罷免案,應再加上「罷免票數須高於被罷免者的得票數」,預防未來再出現「惡罷」行為。
就此,前揭文之看法及建議並未改變,而且這些罷免或有過或沒過,原因各不同;各被罷免者,在大部分選民心中(此次罷林案,有5萬多同意罷免票,只差3千多票就通過,而且是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也非真的沒有值得被罷免之原因,恐不得與「惡罷」劃上等號!
加上,這是人民的罷免權,一種人民對政客最有力的監督,千萬不要因「未經謹慎思考過且非客觀」之原因,而再次失去人民好不容易得到且較易實施的罷免權!
三、藍黨團傳下週推提高罷免門檻修法?(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0000)
此傳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55553,如是真,基於前揭之見解及看法(本文壹及貳部分),本文仍反對「提高罷免門檻」之修法,而且為何又要修回,再次剝奪人民容易得到且較易實施的罷免權,只因怕遭人民罷免?
在「報復性罷免」部分,究有無所謂報復性罷免,本文是存疑的;遭罷免成功的,恐仍須先自行思考「究那裡未做好,以至於如此」。
四、有變數?朝野周四大戰選罷法,突納入吳秉叡「加嚴連署版本」(請參閱下列連結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0535)
根據2024年7月1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065905,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周四排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傳國民黨有意增加罷免門檻,不過民眾黨內政委員麥玉珍明確表示反對後,讓周四朝野大戰充滿變數。據了解,立法院議事處突然發出通知,周四新增排審民進黨立委吳秉叡的「選罷法」版本,要求罷免案提議、連署需附身分證「發證日期」,若冒名提議、連署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對此表示,民進黨反對提高罷免門檻,但連署真實性也很重要。他尊重立委排案權,此修正案他自上屆就已提出,目的是要強調真實連署的重要性,若出現虛假連署的狀況,應負起法律責任,他強調這是呼應國民黨過去常以冒名方式虛假連署,應修法加強防弊。
內政委員會召委高金素梅上周排定本周議程,7月3日召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7月4日排審多個選罷法修法版本。其中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提出的版本,主張「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另外同時增列「罷免同意票數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罷免案才算通過,此版本被解讀為國民黨欲提高罷免門檻版本。
不過藍白對此不同調,柯文哲日前表態不應提高罷免門檻,而是要讓連署方式更嚴謹,今日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麥玉珍也紛紛表態,黃國昌稱「選罷法」非民眾黨優先法案,麥玉珍也說不贊成修法提高門檻,外界預估法案本周四難送出委員會。
而值得注意的是,內政委員會周四議程突然增加討論吳秉叡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版本,吳秉叡版本指出,為避免他人利用個人資料假冒,罷免案提議、連署應依規定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還需附身分證「發證日期」;而且版本更新增罰則,假冒提議、連署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修法,得否救謝國樑?(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0901)
又對於「提高罷免門檻」之修法,內政部認為「應視社會共識審視考量」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724414及「此次修法,得否救謝國樑」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 部分,本文認為,如得社會共識,自審酌該社會共識,但如長期無法達到社會共識,是否就將此修正案「無限期」擱置呢?又所謂「社會共識」,是要達「全數同意或認同」或「絕對多數或相對多數同意或認同」呢?另前揭多數,係依公投結果或民調?如依民調,又依那一家及多少家民調為依據?……等等,這些均須再釐清,而非僅以「須有社會共識」一語替之(近來,執政黨團似慣用此語,否認相關修法草案或他人主張)。
又此次修法,如未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定「溯及既往條款」,則該修正條款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後,自是向後生效,但因謝國樑罷免案,似僅完成第二階段之連署,尚未進行正式「罷免投票」,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應有適用之餘地。
但提高罷免門檻,究是實體規定或程序規定?就此,國民黨及民進黨,基於「利益導向、利益衡量」,因而有不同之看法(國民黨認為係程序規定,反之,民進黨則主張為實體規定 https://tw.news.yahoo.com/%E8%97%8D%E7%A8%B1%E4%BF%AE……;就此,筆者仍須花一時間研究及分析,俟有定見後再分享給大家參考)。
六、學者:提高罷免門檻,當屆適用恐違憲 (請參閱 No.5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90960)
根據2024年7月4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54645,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舉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綠營推派學者張嘉尹表示,修改選罷法是立法形成自由,但若立委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且適用當屆立委,已有違憲之虞;藍營推派學者劉嘉薇也與國民黨立委主張不同調,指若罷免制度設計有改變,應該要有「日出條款」。
公聽會由民進黨團邀請七位、國民黨團七位及民眾黨團一位學者專家列席討論,預計今天排審朝野立委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她支持選罷法討論「罷免理由」的規定,觀察過去的罷免案,不論是曾被發動罷免的前立委林昶佐或被罷免成功的前立委陳柏惟,其罷免理由都很模糊,例如講了「不當」的話,或民眾感覺在地服務「太少」,因此未來可以考慮的是必須給予較為具體的罷免理由,例如政見明顯與作為相反、刑事犯罪被起訴或有貪污瀆職等問題。
東吳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張嘉尹則說,選罷法修法是立法形成自由,但若立委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且適用於當屆立委,已有違憲之虞。根據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延長國民大會代表任期明顯牴觸修憲界限,因此當屆立委不能透過修法來提高罷免門檻,否則變動了選民投票時與立委締結的「民主政治契約」。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劉嘉薇表示,修改罷免門檻或一年內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等,都不能「因人設事」,不能因為基隆正在進行市長謝國樑的罷免連署,就將修法議題與他扣在一起;她強調,若罷免制度設計有改變,應該要有「日出條款」,也就是先說好,若立法通過後要從何時開始執行。
律師葉慶元說,該法若修正通過,也不可能適用基隆罷免案。針對修法內容,他指出,選罷法先前將門檻降為廿五%後,罷免案數量激增,低門檻可能淪為落選者報復、政黨惡鬥的工具,且單一選區會出現罷免票數低於當選票數問題,欠缺正當性。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指出,觀察全世界成熟穩定的民主國家都未有罷免國會議員的制度,他認為,如果因為個人議題遭罷免,將有合理性問題,因此建議立委罷免制度存廢,也可好好討論。
就此,本文認為,罷免理由具體化,得使其更明確、人民較易預測,且得有效減少爭議及糾紛,爰予以贊同(只是罷免理由應列舉或例示+概括?列舉或例示事項,又為何?則容有討論之空間)。
又倘提高罷免門檻(本文是反對提高罷免門檻的,但也有可能修正通過),則日出條款明定「修正後條款,於下届立委及公務人職,始適用」,除得避免政黨及立委自肥之譏外,也得避免違憲疑慮,並有效減少立法上之予盾、對立及衝突,本文也是贊同。
至於罷免機制,本文認為不宜廢,蓋「仍須有使立委及公職人員退場之機制,而非俟下届選舉時,人民始得對不適任者,做出相對應之因應」之故也。
七、藍擬將選罷法抽出逕付二讀,朝野諜對諜議場內異常冷清~連署加嚴是沒收人民罷免權?
根據2024年7月12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795/8090125……,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提案修選罷法部分條文草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質疑提高罷免門檻沒收人民罷免權,兩度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杯葛議事。傳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天有意提案將選罷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國民黨團原定昨天安排藍委在立法院議場外守夜,確保今天議事能順利進行,但昨晚臨時取消,今天上午立法院議場7時開門時,民進黨、國民黨及民眾黨立委都未現身,未發生原本預料可能的推擠衝突。
藍綠黨團近期為了選罷法修法草案,兩度在內政委員會發生衝突,國民黨團撤回原本許宇甄所提草案,不把罷免門檻提高到50%,而是維持原有罷免門檻25%;國民黨團改變戰術,將支持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所提修法版本,主張連署加嚴;但民進黨團不斷強調,連署加嚴等同是剝奪人民罷免權力,且吳秉叡已經撤案。
據了解,國民黨團打算今天院會將該案抽出逕付二讀,預料民進黨團將要求送交朝野協商,該案將進入一個月協商冷凍期,若立法院無加開臨時會處理,此案將留到9月下會期開議後才會討論。
過往院會當日若有重大議案要處理,藍綠往往一早就會展開議事攻防,光是立法院議場上午7時開門,藍綠立委就會為了提前進入議場攻佔主席台搶破頭,引爆口角或推擠衝突;不過,今天上午7時一到,未見藍綠立委進入議場,議場內一片空蕩蕩。據悉,藍綠黨團稍晚將各自舉行黨團會議,討論今天議事攻防的策略。
就有關「加嚴連署修正草案」部分,本文基於其修正草案,似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先予贊同(本文肆部分);又加嚴連署,並非是没收人民罷免權,只是在連署程序上,為有效防制相關不法或不實行為,所為之相對應規定,倘民進黨團或立委,得提出對人民損害較小之手段,且同時有效防制相關不法或不實行為(即更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則本文原則上,也予以支持(但目前似未見民進黨團或立委,其他更符合比例原則之其他提案)。
貳、「1分鐘通過初審」及「選前禁民調從十日改三日」(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7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2012)
又立委林冠廷認為「强推選罷法修法,恐牴觸釋字第499號解釋精神」https://udn.com/news/story/123528/8429550……;就此,本文認為,此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初審過程及程度,確實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恐有違釋字第499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80 之精神,但此解釋之釋憲範疇為「修憲」,然本次乃「修法」,是否直接得適用? 則須再釐清。
另此次初審結果,選前禁民調從十日修正為三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82556;確實如內政部所言「容易使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對不實資訊無法有效澄清」,此修正確實不妥,或「從十日改為七日」較適當。
參、選罷法修法三讀,內政部深表遺憾:限制人民罷免權 (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8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2826)
根據2024年12月20日之報載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12200264.aspx,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內政部說,在社會沒有共識下,修法將罷免連署條件加嚴,限制人民罷免權,未來罷免案提出可能極低,內政部深表遺憾。
立法院會今天在衝突中以舉手表決三讀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過程中除了朝野立委爆發激烈肢體攻防,經濟民主連合等公民團體動員「冬季青鳥在台北」活動,號召青鳥在立法院外抗議,主辦方下午喊出現場超過1萬人。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國民黨黨團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再修正動議,主要增訂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內政部表示,修法規定,若提議人及連署人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導致不能辨認提議人及連署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這筆資料應予刪除。
內政部說,此外,修法明定,對於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也一併增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規定。
內政部強調,罷免提議及連署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恐造成有心人士藉罷免名義非法蒐集民眾個資,又若資料保管不慎而外流,都可能造成民眾隱私及財產侵害。這次修法在社會沒有共識下將罷免提議及連署條件加嚴,將影響民眾參與罷免案提議及連署意願,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
就此,本文認為,此次三讀通過之條款,僅「連署加嚴」,並未通過「其他立委提出之版本(例如罷免票須多於被罷免人之得票數等)」,與前揭文(本文壹至貳部分)之見解及看法相同。
肆、罷免團送件19案,中選會:適用修法前規定、無差別待遇 (請參閱本系列文章 No.9 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8869)
根據2025年2月3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124323/8523930, 新春開工第一天,超過20個罷免團體赴中選會開記者會,表達罷免藍白立委的必要及迫切,集結北中南多團,桃園甚至6團全到齊送件,聲勢浩大。中選會表示,已收到「18立委+1市長」共19案,新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仍適用修正前規定,若符合將轉交各地方選委會,都會依法處理,不會有差別待遇。
超過20個公民團體今早至中選會送出第一階段連署文件,每區民團發言人並受訪闡述罷免理念,現場超過百人呼喊口號,其中由罷免國民黨立委傅崐萁領投送件,團隊也盼由花蓮開第一槍帶起全台浪潮;聯華電子公司創辦人、反共護台志工聯盟3號志工曹興誠也現身聲援。
記者現場觀察,除雙北多個罷團,新竹、台中等都會區罷團也到場,其他像是南投、雲林、花蓮及台東也沒缺席,而桃園更是6個選區罷團全數到場送件。總計罷免立委一階段連署送件名單包含台北王鴻薇、李彥秀,新北葉元之,桃園市牛煦庭、涂權吉、魯明哲、萬美玲、呂玉玲、邱若華,新竹市鄭正鈐,南投縣游顥,台中市顏寬恒、廖偉翔、黃健豪、羅廷瑋,雲林縣丁學忠,台東縣黃建賓,花蓮縣傅崐萁等18人;另外再加上罷免新竹市長高虹安一案。
其中除花蓮引起關注外,板橋東區罷免案也成焦點,「板橋大刪元」領銜人史書華分享,其實大家都不容易,其實維持能量經費也不容易,都要好幾十萬,可說是入不敷出,很多都是用協會名義募款或志工自掏腰包出錢出力;其實當初大家是想說12個罷團串連,沒想到如今已經20多團,最終要30團也很有機會,現在最怕是有法規上或一些程序上的刁難,所以最嚴格標準抓17號前送件比較保險。
反共護台志工聯盟指出,這次總計「18立委+1市長」共19案,現場共27個公民團體到場送件或聲援,以各團體抓該選區1.3%至1.5%連署數來看,有超過十萬份連署文件。據記者現場觀察,確實不少團體以手推車將一箱箱連署文件送進中選會,除方便清點外,也藉連署量展現氣勢。
中選會表示,今天所收罷免案件初點後若符合送件規定,即會轉交各地方選委會查對;由於相關案件係程序進行中,選務機關則不就具體個案評論。新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選務機關會依此辦理。
中選會還說,中選會、各地選委會對相關罷免案件均將依法處理,不會有差別待遇,截至早上10時前收到18案立委罷免、1案市縣長罷免,共19案,選務機關則依法處理收件事宜、依法進行查對等等。
就此,本文認為,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選罷法修正條款,行政院雖已提覆議,但截至今日(2025年2日3日)尚未由總統公布施行,爰今日(2月3日)送件竣事之罷免案,「第一階段罷免連署之審查及補正」,自是適用修正前規定(目前台灣比較有爭議的地方,是憲訴法修法部分,註三)。
又目前現行之選罷法,就此部分,如無差別待遇之相關規定,自須「無差别待遇」。
伍、罷免2階連署適用舊法?在野:有爭議
至於「第二階段罷免連署之審查及補正」,仍須視「第二階段罷免連署何時送件竣事」「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選罷法修正條款,何時由總統公布施行」「程序從新、實體從舊之法理與相關規定,於本案適用時,選罷法中第二階段罷免連署相關規定,究係程序規定或實體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所稱「已向……提出之罷免案」,究係何指?就此,本文認為,為免割裂適用,以第一階段罷免連署,經選委會審查後且符合法定連署門檻為宜;其他疑義,請參閱下列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124323/8529224)」而定,爰本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24323/8525154:「……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選罷法連署加嚴版,行政院提覆議反制,昨天已有廿份第一階段罷免提議書送進中選會。中選會指出,在選罷法新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提出的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在野立委昨批評行政院「以覆議之名,行拖延之實」,並質疑是否適用舊法仍有爭議,認為應經慎重討論。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等;但行政院認定窒礙難行,二日正式遞件提出覆議案,立法院本周將召集朝野協商確定開議及覆議案投票日。
由於公民團體在選罷法新法上路前後遞案,牽動被罷免機率。本報記者向中選會人士查詢獲稱,目前所送罷免案仍適用舊法,罷免連署無須檢附身分證影本,第二階連署及投票也適用舊法,並非最新通過的「連署加嚴版」。
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王鴻薇指出,這就是為何罷團不休年假拚連署的原因,就是要搶在二月三日送第一波,相信接下來十天內還會有第二波,行政院提出覆議,為的就是爭取時間,「以覆議之名,行拖延之實」。
王鴻薇認為,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的連署也要附身分證影本,因此根本沒有「連署窒礙難行」的問題;過去有些連署出現資料亂抄一通的情況,加上目前仍適用舊法,盼中選會及地方選委會務必落實查核。
民眾黨立院黨團副總召張啓楷則認為,後續連署及投票是否適用舊法,看起來有爭議性,要經過慎重討論,不要急著做出決定,尤其中選會是獨立機關,過去也屢遭質疑公正性。他強調,立委尊重行政部門職權,但目前還在覆議階段,提醒應慎重考慮再做出決定。」內,立委所言「第二階段罷免連署,是否仍適用修正前規定,仍有爭議」,尚有其理。
【註解】
註一: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少將詐2880元判4年半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79624 等文。
註二:請參閱「行政院覆議所生倒閣、解散等危機」之芻議 No.2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88979 等文。
註三:目前台灣比較有爭議的,是憲訴法修法此部分,請參閱「憲法訴訟法修法」之芻議 No.10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218016 等文。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