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令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自然保字第11410002891號
修正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志願服務召募訓練管理要點」,名稱並修正
為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志願服務召募訓練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志願服務召募訓練管理要點」
處長 張登文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志願服務召募訓練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
(一)本要點依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志願服務計畫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為落實本處之保育研究、解說教育、環境教育、遊憩服務及環境維護等經營管理事項,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以提升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擴大民眾志願服務之層面,特訂定本要點。
二、志工召募
(一)報名資格
對自然保育、環境教育及管理維護等各項工作,具有奉獻服務熱忱與興趣,並能嚴守服勤規定者。
(二)甄選方式
1、報名:本處依年度經營管理實際需要,公開於本處網站相關平台發布志工召募訊息。
2、初審:本處依業務需求進行書面審核,通過者通知面試。
3、面試:依面試者之服務熱誠、表達應變能力、專業經驗與資歷、保育理念及品德操守等項目進行面試審核。
4、訓練:面試合格之人員須完成衛生福利部規定之基礎訓練及本處訂定之特殊訓練。
5、實習:於規定期間內完成實習時數,並由本處進行實習內容考核。
6、服務:實習期滿考評合格者授證結業證書始成為正式志工,發給志工服務證參與服務。
7、於本處服務滿五年之離職或退休同仁,申請成為本處志工,得不經甄選程序,經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後即為本處志工,如業務性質為志工業務相關之人員得免受特殊訓練。
三、權益
(一)得依本處員工之規定借閱圖書室書籍。
(二)服勤期間本處提供團體保險。
(三)服勤期間本處視經費情形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每小時計新臺幣四十元為支領補助費之最低單位,志工得填寫切結書自願放棄支領(附件一),核給規定由本處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四)本處視經費情形製作解說教材及宣導品提供志工使用。
(五)得以本處員工之優惠價格購買本處所售出版品、紀念品。
(六)參加本處主辦之志工座談會、課程、訓練、聯誼等活動。
(七)志工之出勤即代表本處形象,爰製作以本處標誌為主要圖案之服裝或識別物品,作為服勤之識別依據。製作經費視當年度預算,至少由本處補助百分之五十。
(八)年度累積之點數限於次年度使用,點數得兌換本處宣導品、出版品,並需於年度點數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兌換完畢,不累計至下一年度。
四、義務
(一)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相關規定。
(二)參與本處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座談會及邀請或指定出席之活動。
(三)妥善使用、保管志工服務證、服裝、配戴物品等。所配發之證件、服裝、配戴物品等均代表本處,應僅於服勤時穿戴使用,且不得借予他人。
(四)對因服勤而取得或獲知尚未公開之訊息,須保守秘密,非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自宣揚。
(五)志工均為無給職,不應要求任何財物之報償,且不得有任何收費、圖利行為。
(六)志工應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主動告知本處,以利訊息傳遞及行政業務推動,若未主動告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七)配合本處相關規定填寫繳交所需之資料。
(八)志工於服勤中完成之攝影及文字著作,同意無償授權本處為著作財產權人,供本處在網站、牌示、各項宣導業務或供政府、學校、公益團體等使用。
(九)以個人身份參與公開活動、場合時,請勿穿著配戴代表本處之服裝、識別物品。
五、服勤項目
(一)保育巡護、監測研究、環境教育、解說服務、服務台諮詢、環境清潔、環境設施及步道維護、外語翻譯、活動支援、資料收集登錄、其他本處指定之行政業務或其他臨時性任務。
(二)依本處各園區業務單位需求公告勤務內容,並得視勤務性質另訂定專案。
六、服勤須知
(一)服勤時應著本處規定之服裝及志工服務證,遵從志工業務單位及服勤現場工作人員指示,並遵守國家公園法、園區公告禁止事項、遊客須知等相關法令及各場域規定,做好生態保育之榜樣,以維良好形象與榮譽。
(二)應秉持服務、負責、尊重之精神,服務態度須誠懇、親切有禮。
(三)不得以本處或本處志工之名義,擅自對外招攬旅遊團體圖利或發表損及本處聲譽之言論。
(四)服勤期間,禁止攜伴、攜帶寵物、擅自變更服勤路線或服務內容、擅自離開值勤場所。
(五)服勤前請注意氣象預報,遇有本處所轄園區之縣(市)政府發布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為安全考量請勿前往,如有疑義,請逕洽本處或隨時注意本處通知。
(六)服勤期間請勿使用公務設備處理私人事務。
(七)服勤期間如有任何建議或與民眾產生爭議事件,請向本處人員或志工業務承辦人反應,以便協助處理。
(八)本處舉辦之課程、講座、活動及額外提供之教材素材,未經著作人同意不得私自公開發表、使用、重製、散佈。
(九)排定勤務應準時到達,並確實完成簽到退作業,不得代簽或謊報偽造服勤紀錄。
(十)園區巡查除特定勤務需求外,應依指定路線巡視、不私闢捷徑,以維安全及避免破壞水土,並且不得私自進入要塞堡壘地帶及其他非主要步道。
(十一)服勤時請協助加強宣導公告禁止事項、時事政令宣導、無痕山林、防範森林火災及生態保育之觀念,遇違反國家公園法、園區公告禁止事項、遊客須知等相關法令或場域規定之事件應予勸導,勸導無效時立刻記下時間、地點、當事人特徵、具體違反事實,並通知本處人員。
(十二)七十五歲以上志工須每年繳交「個人同意服勤聲明書(附件二)」始得服勤,如未繳交致服勤時數未達考核標準,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考核
(一)時數計算方式
1、依實際時間列計服勤時數為原則,未足一小時不列計。
2、實習志工實習期間無發給服勤時數、交通費及誤餐補助費。
3、春節期間服勤時數得以兩倍計算,其他四天以上之連續假期服勤時數得以一點五倍計算,加成後以零點五為最小單位。
4、志工服勤本處主動派遣之勤務時始列計服勤紀錄,餘均不列入。各項服勤時數、服勤費用皆依服勤紀錄為憑,漏簽、代簽、簽到不完整、謊報偽造者,或未完成勤務指定內容,概不列入計算。
5、本處核定學習時數標準如下:
(1)參加本處舉辦或核准具核發學習時數之研習、講座、訓練等。
(2)至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學習具【環境教育】類別之課程,並取得課程完成證明。
(3)參加國家公園體系單位舉辦之研習課程,並取得研習時數證明。
(二)點數計算方式
1、服勤時數一小時為一點為最低單位,加成後不在此限,並得視勤務內容酌予。
2、本處視特殊情況給予表現優良或貢獻卓越之志工額外之點數。
3、服勤時有遲到、早退、擅自離勤情況者,每次扣點數一點;累計達三十分鐘以上者,每次扣點數三點;逾勤務時間二分之一以上者,每次扣點數三點且該服勤不予列計。有明訂到勤時間之服勤者,依其規定簽到、簽退,但遇天候、交通等狀況,得經本處現場人員同意調整簽到、簽退時間。
4、因事無法服勤應自行覓妥代理人協助,若未覓妥代理人且未於三天前告知本處者,每次扣點數八點。若因突發意外致未能到勤者得於服勤當日起一個月內向本處提出申覆,經志工考評會認定為突發意外,不予扣除點數。
5、違反第四、六點且經本處同仁或他人反應事實確定者,每次扣點數最低五點。
(三)考評計算方式
1、年度時數及點數之計算,以十二個月為一年度,起訖時間為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
2、次年度志工服勤考評標準依各園區業務單位及組別需求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公告訂定之,未公告者比照前年度。資格恢復未滿一年者由志工業務單位依個案訂定之。
3、年度學習時數須達六小時。
4、年度時數及點數結算後,於本處相關平台公佈年度時數及點數之詳細資料,或以電子郵件寄發,由各志工再行確認,有誤者應於本處限期內提出,逾期將不再受理修正。
八、志工考評委員會
(一)由本處各隊召集運作,每年應召開定期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二)委員由本處人員及志工代表五至十一人組成,由本處首長勾選成立,志工代表參加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任期一年;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人員擔任,綜理考評相關事宜。
(三)志工考評委員會職掌志工資格評鑑,含終止及恢復、重大獎懲案及申覆審查。考評會議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志工代表應達委員會志工代表總數二分之一,出席委員採多數表決方式審理。
九、資格保留及終止
(一)資格保留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申請志工資格保留,每次申請保留期間需滿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志工最晚須於當年度考評結算日一個月前提出書面(附件三)申請,若申請資格保留因緊急狀況無法及時提出,得先以電話通知志工管理人員後再補書面申請,申請結果由考評委員會決議:
(1)服義務兵役。
(2)懷孕、分娩或養育兩足歲以下子女,男性志工亦可申請。
(3)工作因素或進修。
(4)重大傷病無法服勤。
(5)其他個人因素、重大變故或特殊情形。
2、怠忽職守、行為態度不良、言論不當損害本處之聲譽或個人者,情節重大或具緊急性,本處得經陳奉核准逕以書面通知資格保留至處分為止。
3、資格保留期滿前一個月,應向本處申請恢復資格,否則視為棄權自然終止資格;前款資格恢復以本處通知為依據。
4、資格保留者須繳回志工服務證及規定須繳回之物品,並停止第三點權益,不得服勤。
(二)資格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得自接獲通知後三十天內申覆,由志工考評委員會決議之,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覆者,本處逕以書面通知終止資格:
(1)年度考核服勤或學習時數未達第七點第三款之規定。
(2)年度扣點點數達二十點或扣點次數達五次。
(3)違反第四、六點情節重大經查屬實。
(4)違反本處相關法律或規定經機關認定、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且判刑確定。
(5)怠忽職守、行為態度不良、言論不當損害本處之聲譽或他人,情節重大經查屬實。
(6)配合度不良,或其他不能勝任服勤之行為。
2、身心理失能、身故等致無服勤能力者,或違反志工應有之職責與形象情節重大者,本處得經陳奉核准逕以書面通知資格終止。
3、自願終止資格者得填具離隊申請書辦理(附件四)。
4、志工資格終止者須繳回志工服務證及規定繳回之物品。
十、績優獎勵方式
(一)對服勤狀況良好,確具績效之志工,經志工考評委員會決議後,頒授榮譽獎狀公開表揚,並視狀況頒給獎品予以鼓勵。
1、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獎章
(1)銅勳獎章:累計三年點數每年達一百點以上,或總累計點數五百點以上者。
(2)銀勳獎章:累計三年點數每年達二百點以上,或總累計點數一千點以上者。
(3)金勳獎章:累計五年點數每年達三百點以上,或總累計點數二千點以上者。
(4)自然獎章:服務年資滿十年,且曾經獲頒二次金勳獎章並再次符合資格者。享本處志工最高榮譽,並不再列入年度時數考核。
(5)同一獎章申請年度不重複計算。
2、熱心服務、表現績優之志工,經認定對本處有重大或特殊貢獻者。
(二)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榮譽志工
1、年齡屆滿七十五歲且曾獲本處金勳獎章者,得向本處提出申請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榮譽志工,經志工考評委員會決議後,頒授證書公開表揚,生效後不再列入年度時數考核。
2、對本處有重大貢獻具體事蹟者,或對國家公園事務經奉核認定足為表率者,得經陳奉核准辦理授證之。
(三)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榮譽退休志工
1、年齡屆滿八十歲以上者,由管理處辦理退休,並頒發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榮譽退休志工證書。
2、若退休前已獲得銅勳獎章可獲頒銀勳獎章,以此類推,最高級可獲頒自然獎章。
3、可優先錄取參加本處對外辦理的各項課程及活動。
十一、訂定及修正
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錄:
附件一、補助費用切結書
附件二、個人同意服勤聲明書
附件三、資格保留暨恢復申請書
附件四、自願離隊申請書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志願服務召募訓練管理要點附件: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15/ch02/type2/gov10/num3/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