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殺人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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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陳00殺人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發布日期:114-01-21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新聞要旨:
陳00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10時40分許,在00市00區00路內,持藍波刀砍、刺、割傷沈00頭、頸、胸、腹及四肢,共計23刀,造成沈00大量出血,當場死亡。經本院合議庭3位與6位國官共同參與審理,於114年1月21日下午4時宣判,判決陳00犯,處有期徒刑12年6月。

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殺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依法規定,由本院合議庭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審理,於114年1月21日下午4時宣判,爰簡要說明判決結果如下:

壹、主文
陳00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2年6月。

貳、認定的犯罪事實:如上開新聞要旨所載

參、論罪與有無法定減輕事由的說明:

一、罪名
被告陳00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二、不構成或有之情形:
被告於行為時所遭受之侵害已過去,下手實施殺害被害人時,未受不法之侵害,沒有刑法第23條本文所定正當防衛之情形,亦無同條但書防衛過當得減免其刑之適用。

三、不成立自首
警方抵達現場時,已鎖定被告涉案,故本件被告沒有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得減輕其刑之適用。

肆、量刑:
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犯罪情狀(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兼衡同條被告個人事由(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及被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最後評議決定被告應該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

伍、成員:
審判長法官蘇揚旭、施建榮、林琮欽、6位國民法官。

陸、本件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114.1.21_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殺人等案件宣判新聞稿(114-005)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241687-a294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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