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秘稅審法的勒索取錢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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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羅吉強

近期執政黨強力在立法院推動「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稅審法) 的立法,對於其他保障人民權利的眾多法案,卻長期不動的躺在立法院。相形之下,稅審法就特別引人注意,再細看法條的內容,不僅雜亂且明顯偏向行政單位,連司法院與財政部也對部分條文尚無共識,那又為何急在此時強推立法,實啟人疑竇!

立委黃國昌就提醒,希望司法院仔細考量稅審法的立法目的,到底是要保障的是人民權利?還是稅務單位權利?尤其部分,竟要人民自證己罪,這對人權的侵害甚鉅,認為稅審法的立法拙劣,而司法院對許多立委的質疑,也無法提出合理的解釋,最後立院決定等司法院準備充足後,讓稅審法暫時畫下句點。

司法院稱說,推動稅審法的理由之一,是要改採總額主義,若人民有多張稅單,就可在法院一次解決,較能有效率的解決訟爭,所以稅審法就不斷的加強法院職權調查的權力,同時也對人民強加了許多原本不該有的義務。說穿了根本就是為了配合稅務機關,能遂行國庫主義的名義徵稅,難怪執政當局要趕著強推該法上路,恐怕是為了讓稅務機關能更便利的濫稅為真,而保障人民的行政救濟為虛,藉著稅審法之名,以行壓迫人民行政利之實。

稅務幾乎是全民都會涉及的議題,因此以下簡要羅列稅審法不利於人民的條文如下,以供全民參考,一起監督不良立法,讓國家制度更好:

1. 立法矛盾,剝奪救濟權:

稅審法第7條規定「強制律師代理」,將讓無法聘請律師的納稅者,不能提出行政訴訟,直接被剝奪行政救濟權。又第13條再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要課以3萬元以下罰緩,且可連續罰。既已強制律師代理,又要當事人到場,豈不相互矛盾,讓人質疑難道是要以罰錢方式來取供?

2. 改採職權調查,恐不利納稅者:

稅審法第11條將採「法院職權調查主義」,而現行是「當事人進行主義」,就是訴訟過程由雙方當事人主導,只負責聽取雙方意見,依提供的和說法作出判決。而在這種現狀下,都會有法官不理當事人要求之事發生,若改採職權調查(即由法官主動調查事實和證據),法官若偏頗行政機關或認同國庫主義,納稅者恐將難以取得司法正義。

3. 協力義務的無辜枷鎖:

稅審法第12-16條有關「協力義務」的規定,要求納稅者負擔協力義務,若有不從還要被處罰。其實稅務機關依稅捐稽徵法已擁有要求納稅者協力的權力,稅審法再讓法院擁有此權利,形同讓納稅者遭受雙重的壓力,有立委就戲稱這將產生法院與稅務機關圍毆納稅人的不公情形,而這些條文本就違反法律上「不自證己罪」的原則,根本就不該設立。

4. 允許訟中加稅,違反常理原則:

稅審法第19條「允許原處分機關可以請求增加數額」,明顯違反一般訴訟原則。且稅務機關本就擁有強大的,而人民則是赤手空拳,雙方武器嚴重不對等,再讓高權課稅方,可以要求加稅,豈不是更增加雙方權利落差,難道又是一條允許恐嚇人民的條文?

5. 「稅審官」猶如稅務機關臥底:

稅審法第25條訂定設置稅審官協助法官審案,但未明定任用資格,其資格與任用若依司法院所提,將由稅務機關短期借調,在稅務機關依然掌有稅審官日後升遷的大權時,稅審官怎敢輕易判稅務機關敗訴?如此請狼牧羊的設計,如何來保護納稅者?

6. 「推計課稅」恐將納稅者壓入火坑:

稅審法第26條規定「行政法院得為推計」,將加重納稅者的不利地位。過往推計課稅總被人詬病,甚至因數據不準、過程不透明和權力濫用風險,導致誤差或高估稅金,引發爭議。其實若稅務機關已依法進行推計課稅,若法院仍無法採信,因舉證責任在稅捐機關,法院應依法直接判決稅務機關敗訴。但若還能由法院來另做推計稅額,明顯欺壓百姓,剝奪人民勝訴的機會。

7. 允許法官「複製貼上」:

稅審法第27條規定「行政法院認同原處分、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之理由者,得於裁判中引用之」。意思就是法官如果認同稅捐單位說法,可以直接照抄,依法可以不必提出審判理由,這與現行行政法院被批評,常將稅務機關的答辯當成裁判理由,9成9照抄直接複製貼上,有何不同?

8. 竟離譜明文允許「得僅撤銷原處分」:

稅審法第29條第4項允許法官「得僅撤銷原處分,發回稅務機關另為處分」,等同明文規定讓萬年稅單可以存在,不僅無法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更明顯違背稅審法第1條「為促進程序,澈底、妥適、專業解決稅務爭議,以有效保障納稅者權利,並維護依法及公平課稅原則,特制定本法」的精神。

9. 暫時處置的規範未明,未受保障:

稅審法第30條規定「行政法院依第29條撤銷原處分後,在稅務機關未另作出處分前,得依聲請就已為之保全或執行,做成暫時性處置之裁定」,但卻未區分財產或人身,即撤銷原處分後,或許納稅者可能還是會被,對納稅者的人身自由依舊沒有解套,實應明定僅限財產才能為暫時處置的裁定。

10. 冤案漏洞應設法補救:

稅審法第31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意思就是,訴訟中爭議的問題(訴訟標的)一旦經終局判決裁定,該判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再針對同一問題提出訴訟或主張其他異議。但是行政訴訟是兩審級制,且第二審為法律審,無法調查事實,若法院在第一審的事實調查中有錯誤,致納稅者因而敗訴,上訴時卻被駁回,就成為確定的判決,這個判決依法有確定力後,將會變成冤案。但稅審法對這樣的冤案漏洞卻沒有規定再審的救濟措施,這讓冤案將永遠無法平反,明顯有違法律正義。

綜觀稅審法總共才33條,但光上述所列闕漏條文就超過10條以上。一個強推的新法案,居然有高達1/3的條文都不利於民,難怪有學者質疑稅審法根本沒必要制定。衷心建議司法院與立法院,若真想要解決萬年稅單,只要在納保法增訂兩條「法官須自為裁決,不得將稅單發回稅捐單位」、「稅務機關原處分的撤銷效力,涵蓋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同時修正諸多納保法中不符賦稅人權的規定即可。如此不僅可達成監察院要求司法院改正萬年稅單的問題,也可不必再浪費時間與精力在無法解決萬年稅單且不具實效的稅審法上,讓立委們可以專心在其他福國利民的法案,才是正途。




作者簡介

羅吉強
法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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