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景觀法」之立法倡議 No.1~新建築霸占「景觀權」,龍山寺背後長出高樓,景觀宅獨享觀音山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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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124344/8499699?from=udn-catelistnews_ch2https://udn.com/news/story/124344/849985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一、從「建築法所保護之鄰地日照及景觀權」「以日照或眺望為為設定目的之動產役權」到「以日照或眺望或景觀目的之債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6510

本節相關裁判/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34號判決等
按鄰地日照及景觀權益,為建築法所保護,固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34號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07%2c%e5%88%a4%2c134%2c20180315%2c1&ot=in 所肯認(此判決主要乃涉及「是否為,而得提」之論斷,其中乃以保護規範性理論為之)。
但此日照及景觀權益之內涵及受保護範圍,仍須以建築法令所明定者為限(例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39-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5&flno=39-1),而非上綱至「以日照或眺望為設定目的之不役權(蓋須依法設定也)」或「第184條第1項所稱之權利(蓋非固有權利也)」或當事人間所約定之債權(蓋乃建築法令所明定,非當事人間所約定)。
中,倘當事人間就日照及景觀事項上有所約定,如該約定並未違反等因而無效,且契約也成立、生效,此時,該意定義務就成為債之本旨 (註一) 之一部分,則出賣人如有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即,買受人自得依當事人間有關債務不履行相關約定及規定[即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民法第354條以下物之相關規定等],向出賣人請求之,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KLDV%2c101%2c%e9%87%8d%e8%a8%b4%2c41%2c20140829%2c2&ot=in 等可稽。
至於前揭建築設計施工篇第39-1條等有關規定,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則得參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CHV%2c111%2c%e4%b8%8a%2c602%2c20230621%2c1&ot=in、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334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09%2c%e4%b8%8a%2c1334%2c20210427%2c1&ot=in 等之意旨判斷之。

二、景觀法之立法倡議

又有關景觀法之立法,筆者係贊同的,此得參閱【新聞疑義914】「景觀法」立法?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9178、不滿鄰居砌牆遮蔽窗戶,女告上法院爭「採光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08691 等文。

三、環境景觀法之立法倡導

爰基於「目前法令有所不備,仍須另訂專法,以保障人民景觀權益,並積極實現與其內涵」之由,本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24344/849969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及此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124344/849985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日、德等國都有環境景觀等相關法令,但台灣至今無。文化大學景觀學系教授、中華民國景觀學會理事長郭瓊瑩認為,以北市為例,台北市應要建構自己「都市綠色棋盤」,因其實台北市很美、四周都是山,從天際線看,高樓可以蓋,但要從風廊適切度去看。
郭瓊瑩認為,城市的景觀計畫、景觀綱要計畫不能只是從建商基地單個案子看,應該是要從大區域,如果所有的房子都可以看到天際線,整體價值也都會提高。她認為,高樓可以蓋,但也要從風廊的適切度去看,有沒有擋到全市風廊,因這都會影響到都市的環境如熱島效應等。
郭認為,「景觀法」會被誤解為表面上視覺的景觀,不過德國、日本的景觀法令,其實就包括了文化、自然生態、環境等。儘管目前有建照審查,也有都市設計委員會、環評法等,但「環境景觀法」不同建築法、法、環評法等剛性法令,「環境景觀法」是柔性地自然生態、環境、美學等。
她說,如大家都知道天際線要保護,天際線卻無法畫出來,有時候需要民眾的認知、還有政府跨領域的考量,這與現有都市計畫法等剛性法令不同,因「景觀環境法」是多光譜、有彈性地。
郭瓊瑩認為,若中央訂定環境景觀法後,各縣市政府就須就環境景觀,訂一個總體綱要計畫,但「環境景觀法」訂定還是需要民眾對環境、景觀的重視,並且有其共識,如巴黎根本不需、也沒有環境景觀法,因民眾早就認知這是生活重要資產,自然就不會有利益團體擔心立法受到影響。」所提「環境景觀法」之立法,本文原則上是贊同的。
只是其內容及相關條款為何?容有討論之餘地。

【註解】
註一:債之本旨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債之本旨與債務不履行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6425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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