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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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1號被告曹00等18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聞稿

發布日期:114-01-20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新聞摘要:
一、被告曹00、賴00、曹00、杜00、蕭00、蔡00、陳00、李00、楊00、葉00、高00、簡00、簡00、簡00、柳00、何00、何00均坦承私運管物品進口罪及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被告蔡00坦承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否認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互核其等所供,輔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被告蔡00擔任把風工作,佐以本件案發地點、時間及運輸毒品方式等情節,再參酌經驗及,本院認被告曹00等18人共同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明確,被告蔡00空言否認參與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無從採信。其等以一個運輸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均從一重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二、本院審酌本案私運進口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數量(35箱,內含841包,合計驗餘毛重887,930公克,純度83.9%)甚鉅,被告曹00、賴00為牟高額不法所得,甘犯刑責,對其他被告以金錢利誘參與,實不宜輕縱,且其2人雖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然被告曹00就犯罪情節之供述前後反覆,被告賴00迴護被告蔡00,被告蔡00因而矢終否認參與本案運輸第三級毒品,就此顯見被告曹00及賴00顯未深刻反省錯誤,應予以嚴懲,其餘被告則或自任並招攬搬運工、或僅單純參與搬運,參與程度較被告曹00、賴00為輕,暨其等之素行、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曹00有期徒刑12年;被告賴00有期徒刑9年;被告曹006年(運輸第三級毒品)、6月(轉讓第一級毒品);被告蔡00有期徒刑7年;被告杜00、蕭00、蔡00、高00、簡00均有期徒刑4年;被告陳00有期徒刑3年9月;被告李00、楊00、簡00、簡00、柳00、何00及何00均有期徒刑3年6月。

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1號被告曹00等18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曹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2年。
賴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9年。
曹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年;又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月。
杜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4年。
蕭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4年。
蔡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
蔡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4年。
陳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9月。
李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楊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6月。
葉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6月。
高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4年。
簡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4年。
簡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6月。
簡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柳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6月。
何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6月。
何00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有關宣告部分,詳如判決書附表四所示。

貳、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犯罪事實:
(一)曹00、賴00、「阿0」以及運毒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均知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亦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條第3款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非法運輸或私運進入我國境內,曹00及賴00竟分別為牟取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00萬元利益,而共同牟議自海外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下稱愷他命)來臺,並由曹00負責陸地運輸,賴00負責駕船出海接駁愷他命,並由賴00招得蔡00擔任把風工作,曹00經由其子曹00招得杜00、蕭00,曹00並自行招得蔡00、高00、簡00及陳00,再藉由蔡00招得葉00,復藉由陳00招得李00及楊00,又經由簡00找來簡00、簡00、柳00、柳00,曹00等18人即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運輸第三毒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賴00於113年7月7日22時39分,從00漁港駕駛「0000(C000000)漁船」出海接駁愷他命,同日11時許,曹00駕駛 0000-00 自用小客車在前,引導蕭00所駕駛 0000-00 自小貨車,搭載杜00,共同前往指定搬運貨物地點即00市00區00路000旁,曹00則駕駛 000-0000 自用小客車;蔡00以步行方式;高00駕車(車號 0000,詳細車號不詳)搭載蔡00、葉00、陳00、李00、楊00;簡00自行騎乘機車;何00開車搭載何00、簡00、簡00、柳00,其等約於113年7月7日晚間11時許抵達指定地點。嗣賴00於113年7月8日凌晨1時許,在00港靠0手邊約0海浬左右海域,向一艘漁船接駁愷他命(35箱,內含841包,合計驗餘毛重887,930公克,純度83.9%),返航後,停靠在00市00區000附近岸邊,之後於船上及陸地間架木板,蔡00持賴00交付之無線對講機,站在置高處把風,蕭00在自小貨車內等待,曹00在場指揮搬運,杜00、蔡00、陳00、李00、楊00、葉00、高00、簡00、簡00、簡00、柳00、何00及何00,以接力方式,將賴00船上所載運之愷他命,搬運至蕭00所駕駛之自小貨車。嗣於113年7月8日凌晨1時40分許,為海巡署偵防分署00查緝隊當場查獲曹00、杜00、蕭00、蔡00、陳00、高00、李00、楊00、葉00、簡00、簡00、簡00、柳00、何00及何00,復在00市00區00路00漁港處查獲賴00,再於113年8月、9月間循線查獲曹00、蔡00等人。

(二)曹00另於113年7月7日夜間,於等候接運毒品期間,見蕭00其時藥癮發作,竟基於轉讓海洛因之犯意,先前往00市某處遊藝場,以1,000元為對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0」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再駕車返回前處,將所購得之上開海洛因1小包無償轉讓給蕭00,供蕭00當場施用。

二、理由摘要:
(一)被告曹00、賴00、曹00、杜00、蕭00、蔡00、陳00、李00、楊00、葉00、高00、簡00、簡00、簡00、柳00、何00、何00均坦承私運管物品進口罪及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被告蔡00坦承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否認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互核其等所供,佐以被告蔡00擔任把風工作、員警理場埋伏時所拍攝影像照片、查獲時現場照片及扣案以麻布袋包裝之結晶體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亦有相關鑑定書可佐,並參以本件案發地點、時間及運輸毒品方式等情節,參酌經驗及論理法則後,本院因之認定被告曹00等18人共同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明確,被告蔡00空言否認參與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無從採信。其等以一個運輸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均從一重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二)本院量刑之理由:
1.本件除被告蔡00否認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外,其餘被告曹00等17人就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故均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曹00、賴00基於下述理由,科以較重之刑。

2.本院審酌毒品戕害人身至深且鉅,現代國家無不採嚴厲手段防止其氾濫、擴散,被告曹00等18人竟仍為圖利,共同運輸愷他命來臺,雖因檢警及時查獲終未流落市面,然查獲毒品數量甚鉅,所犯情節至為嚴重,不宜輕縱,而被告曹00犯後雖坦承犯行,爭取偵審自白減刑,惟就本案犯罪情節,前後供述不一,諸如何人規劃運毒,指使何人尋找搬運工人,是否告知受委託者欲搬運之物品為愷他命等,均避重就輕,推諉責任;被告賴00就是否由其尋找被告蔡00擔任把風之工作,亦前後供述不同,且所供述之內容,悖於常情,顯迴護被告蔡00,是被告曹00及賴00顯未就所犯深刻反省錯誤,犯後態度均難謂佳,應予嚴懲,並考量被告曹00、賴00為本案主要,被告曹00找被告陳00參與,被告蔡00係受賴00之邀,聽從被告曹00之指揮從事把風工作,被告曹00找來搬運工杜00及被告蕭00駕駛小貨車載運毒品,其等均為次要共犯;被告蔡00、高00、葉00、李00、楊00、簡00、簡00、簡00、柳00、何00、何00為單純搬運工人,及斟酌被告曹00等人之素行(有各該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各自陳述之學經歷、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述之刑。

參、本案及被告均得上訴。

肆、合議庭成員:庭長劉桂金、陪席李岳、陸怡璇。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新聞稿(編號:114-01)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240629-148d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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