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侵上重更一字第1號強制性交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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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侵上重更一字第1號被告梁00強制殺人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14-01-15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本院112年度侵上重更一字第1號被告梁00強制性交殺人案件,經合議庭審理後,於114年1月15日上午9時1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判決主文摘要說明:
本院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二(0000女大生被害部分)及定應部分撤銷。就犯罪事實二如下:
梁00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終身。

貳、就撤銷改判之犯罪事實摘要:
被告梁00藉地利之便,長時間在00市某大學附近一條偏僻昏暗的高架鐵路下方便道,觀察女大學生夜間下課沿便道返家之情形,先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晚間8時30分許,隨機挑選一名獨自步行的女大學生欲性侵,但因該女大生掙脫呼救而失敗。被告不僅未因此收斂,反而吸取經驗並精進犯罪計畫,再於109年10月28日晚間8時50分許,隨機挑中落單步行的0000國籍女大學生(A女),將事先打好「上吊結」的麻繩繩圈套入A女頸部、強行拖至路旁隱密處,不顧A女之掙扎反抗、求饒,強力悶壓其口鼻並毆打其臉部,再強力勒緊縮小繩圈至繩圈內徑剩29.5公分,深陷在周長為34公分的A女頸部,致A女腦部缺氧窒息昏迷,並在A女昏迷後以不明柱狀物激烈進出A女陰道施以強制性交,復強盜取得A女手機、icash卡等財物後,將瀕死的A女拖上車載走,A女被拖上車後旋即死亡。之後,被告將A女棄屍在00市00山山區某邊坡下。

參、認定犯罪事實主要理由及論罪
一、被告選擇套頸的「麻繩」材質甚為粗糙,移動繩結並不容易,「上吊結」的特性,必須雙手併用才能推動繩結、縮小繩圈,而該繩圈內徑與A女頸部周長之落差高達「4.5公分」,深深凹陷在A女頸部,形成一道極深的索溝,不僅壓碎A女頸靜脈、頸動脈、氣管(15公斤的力量可以壓塌氣管),連深藏在甲狀軟骨後方的聲帶肌肉都被壓碎,足認是被告刻意雙手併用、以遠大於15公斤的力道勒斃A女,有殺人的

二、被告以「可與陰道密合之不明柱狀物」激烈進出A女陰道,造成類如唧筒之打氣效果,不僅使A女陰道、膀胱嚴重充血甚至局部出血,更使大量空氣從陰道被推入子宮,且因A女當時正值生理週期,大量空氣因而從子宮內膜脫落形成的靜脈破口進入血流,並逐漸回流至心臟,致A女右心房、右心室充滿遠大於150㏄的空氣,形成氣體栓塞,足認被告強制性交之力道甚大、方式甚為激烈。

三、被告所為,是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罪,且是基於同一個犯罪計畫,二罪之行為有所重疊,依想像競合論以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強盜犯行也一併評價在內)。

肆、撤銷改判及量處被告刑度之主要理由
一、撤銷理由:原審認定「被告強制性交後,再勒斃A女」之行為順序,及「被告主觀上知道A女當時正值生理期」等事實認定,有所違誤。且原審論處被告「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而故意」,並依想像競合論以「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就「殺人」行為有重複評價之違誤。

二、量處被告刑度之主要理由:
(一)被告非自首,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亦無任何精神疾病,而無任何減刑事由。

(二)被告是前次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再犯本案,預謀殺人而事先備妥可勒斃被害人的「上吊結」,並準備換裝衣物,且將下手地點改成更偏僻昏暗之處,長期潛伏物色落單的女大學生,隨機對素不相識的無辜年輕女子下手。又被告之犯罪手段甚為殘忍,先以繩索套頸強行將A女拖入隱密處,不顧其掙扎反抗甚至求饒,強力悶壓A女口鼻並毆打臉部,造成A女血流滿面,身體也受有多處、甚至大面積的傷勢,再強力勒緊A女頸部繩圈,所用力道之猛甚至壓碎深藏頸部裡面的聲帶肌肉。另被告強制性交之方式,猛烈到A女陰道、膀胱嚴重充血甚至局部出血,更因此導致大量空氣從陰道進入心臟,使A女心臟充滿至少150㏄的空氣,膨脹的像個小氣球,造成跨海來臺求學、只是夜間下課要回家的年輕A女就此痛苦的魂斷異鄉。而被告如此殘暴的犯行,竟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其惡性極為重大,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三)被告於案發前與家人同住,溫飽無虞甚至有自小客車(為被告一時衝動下所購買)可代步,雖背負車貸但有家人協助償還;有一技之長(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且有工作機會,卻一心想要更高薪的工作(但還沒找到)就主動離職,將自己陷入窘境,再為「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而犯下本案,只想到自己紓壓,未考慮他人因此遭受之痛苦,毫無同理心。且被告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之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而難以改變,精神醫學的各種處遇均無效果,被告復歸社會後的再犯風險很高,在其性衝動影響之下,結合暴力犯罪的再犯風險也很高,難以合理期待被告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

三、經綜合判斷上述情狀,斟酌再三後,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被告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而經合議庭一致決,判處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伍、本案得上訴,並依職權送上訴。

陸、本案由審判長徐美麗、楊智守、毛妍懿合議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侵上重更一字第1號強制性交殺人案件新聞稿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237898-7b6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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