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4號被告鍾00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14-01-14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新聞摘要:鍾00、周00及劉00,明知依據0000公司與00公司之合資協議書約定「各股東應按實收資本額出資比例負擔經營損益及風險」,且應注意00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0000公司淨值百分之50」,而共同基於意圖為00公司、00公司利益之背信犯意,推動0000母公司之00公司以連帶保證人身份為0000公司美金1,000萬元借款申請為連帶保證。嗣因0000公司及另一保證人00公司皆以無充足資金,亦無力提供等價之設質擔保,00公司代位清償,含貸款利息及違約利息共計美金1,001萬7,065.65元,折算新臺幣約3億964萬5,346元。
鍾00、周00及劉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別背信罪,鍾00、周00處有期徒刑伍年、肆年。劉00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參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4號被告鍾00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一、各被告之罪名及刑度:
(一)鍾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二)周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三)劉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參年。
貳、有罪事實及理由、論罪及科刑摘要:
一、事實摘要:
鍾00自民國97年9月17日迄101年5月31日,擔任0000股份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之董事長,周00、劉00則分別係00公司之副總經理、投資處處長。00公司之100%持股子公司 T00000(C00000)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0000公司)與0000化學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之子公司 J00000 INTERNATIONAL CO.,LTD.下稱00公司)於100年4月18日簽訂「合資協議書」,各以投資51%與49%之比例,合資設立00 ELEC00ONIC CHEMICAL CO., LTD.(下稱0000公司)作為海外控股公司,並由周00擔任代表人,再由0000公司100%轉投資成立00化學科技(00)有限公司(下稱0000公司),在大陸地區從事電子級化學品之製造及銷售。
0000公司於100年底,以0000公司建廠急需資金以購買設備及營運周轉使用,惟因大陸地區註冊資本不得動用、融資風險及成本高等因素,進而向00公司提出向國內銀行申請美金貸款之必要。00公司於100年9月13日、同年12月15日均召開審議會討論。此2次會議過程,均已有00公司人員提及依據合資協議書第1.3條規定,各股東應按實收資本額出資比例負擔經營損益及風險,00公司若替0000公司背書保證,曝險金額會超過出資額。且0000公司100年12月31日淨值僅美金1,012萬1,171元,依00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第12條第4項之規定,00公司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0000公司淨值50%,即美金506萬餘元。本連帶保證案違反上開規定,而有相當風險。
鍾00明知上情,仍與周00共同推動、通過,並要求劉00配合,致00公司100年12月27日之董事會通過用連帶背書保證方式擔保0000公司1,000萬美金之融資案件。
0000公司及00公司於103年間,因皆無充足資金,亦無力提供等價之設質擔保,000銀遂向共同連帶保證人00公司催討償還貸款,00公司自103年起代位清償,陸續於103年6月25日、104年4月22日、105年3月31日,分別償還美金457萬元、330萬元、214萬7,065.65元,含貸款利息及違約利息共計美金1,001萬7,065.65元(折算新臺幣約3億964萬5,346元),又因0000公司、0000公司業於105年間辦理解散,而已無法收回上開款項,致00公司遭受上開損害。
二、論罪說明:
鍾00等3人均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及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8款之損害公司資產罪。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
三、理由及量刑說明:
被告3人明知00公司100年9月13日、同年12月15日召開之審議會均已有相關人員提出風險建言、本案會計師核閱報告顯示0000公司淨值僅約1千餘萬美金,實收資本額均未到位。更不顧本案投資之關係中,00公司之100%持股子公司0000公司與00公司之子公司00公司,係共同投資0000公司。縱要進行背書保證,00公司應要求00公司之股東即00公司、趙00等人共同為背書保證,而非與不具償債能力之00公司共同連帶保證,始能維護00公司不至因00公司並無償還能力而需負擔全部之擔保責任。
附圖
且自000業儲蓄銀行徵信報告所顯示之資訊,101年1月12日聯徵「00公司及負責人趙00未提供查詢聯徵同意書,故暫未查詢相關資料」、「0000公司未提供財務資料,營運狀況欠透明」、「00公司係台灣00化學為控股之需於 S0000 成立之境外企業,2010年12月始成立,僅屬控股性質,與台灣肥料公司轉投資之0000合資,掌控00化學(00)之營運,未提供財務資料」。是以,除00公司以外,在本融資案徵信過程,無論是00公司、00公司或是趙00,均未提供足以擔保財務能力之相關資料。00公司人員要求0000公司提出之具體建廠計畫及還款計畫也未獲得確實回應,00公司對於0000公司亦無實質控制力(0000公司採2/3多數決,51%持股不具控制力),對於本項貸款案件是否應連帶保證,在內部人員已經於審議會中屢屢提出質疑之時,鍾00等人不顧有反對意見推行此一連帶保證案,其決策及行為絕非建立在合理性的基準上。且因此一連帶保證案件,00公司之股東不需一起負擔保證責任,僅有0000公司之母公司00公司需要負擔保證責任,顯然已經使00公司及其股東即00公司及趙00獲取利益。
審酌現今商業交易多半甚為專業複雜,有限之法令規章不可能對各種交易決策為鉅細靡遺規範之實態,不應固守不完備之法規範形式,而應就個案情形,實質判斷董事或經理人決策時有無藉犧牲公司最大利益而濫用裁量權限。而本案00公司為0000公司之1,000萬美元融資背書保證案件之提出及審議會過程,均已有00公司之內部人員針對違反合資協議及相關作業要點有所示警,並將相關法律及經濟風險記載於會議記錄中,被告等人身為00公司之董事長、副總經理及投資處處長,其等領取數百萬年薪,本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商業常規及自律規範,審慎評估連帶背書保證之案件是否已經違反合資協議以及相關規範、另一連帶保證人僅為紙上公司,欠缺償債能力,更不能僅以自己非專業財務人士推卸其責任。本案風險判斷時點是在進行連帶保證時即可確認,絕非是本院以事後0000公司經營不佳而以後見之明評斷之。
是以,被告鍾00主掌00公司之重大決策,但竟罔顧公司權益,直接在董事會中勸說、推行本連帶背書保證之案件之通過;被告周00無視其主持之100年9月13日審議會即已經知悉相關違反規定之處,仍未詳予釐清、討論;被告劉00一反先前於100年12月15日審議會之立場,表示雖依照規定須按股權比例背書保證,仍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增列,若銀行不同意按股權比例背書保證時,可改用連帶保證方式,使00公司董事會通過此一融資連帶背書保證案,致00公司終承受鉅額虧損,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鍾00、周00自始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方面,無從為對其2人為有利之認定;被告劉00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堪認其確有悔意。暨斟酌被告3人學經歷;被告劉00罹患嚴重疾病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江俊彥、陪席法官楊世賢、受命法官許芳瑜
肆、本案得上訴。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114011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金重訴3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1237338-4650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