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112金重訴字第4號被告林00違反銀行法案件,未協請發布查緝專刊,澄清如下:
發布日期:114-01-14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一、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對被告林00發布通緝,同日即傳送電子檔及分別寄送通緝書予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請協助緝捕歸案法辦,並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等單位。而內政部警政署亦已公布於「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平台。
二、關於公告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重要緊急查緝專案」部分,因依該署訂定之警察機關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作業規定第9點、第8點規定,司法機關發布之通緝暨協尋資料,由司法院及法務部每日逕以電子檔傳送內政部警政署,再由該署資訊室轉錄「查捕逃犯處理系統」資料庫,並由接獲通緝書之警察機關負責線上核校;各級警察機關送刊之要案(緊急)查緝專刊暨要案協尋專刊資料,經該署核定後輸入「查捕逃犯處理系統」,並通報各警察機關轉知逕自該署知識網-警政知識庫中「要案(緊急)查緝專刊」功能及刑事警察局網站查詢。本院已將上開通緝書寄送內政部警政署,並透過司法院傳送系統傳送電子檔,是否登載於上開「重要緊急查緝專案」,係屬警政機關依前開規定自行斟酌處理,報載需由本院另行發文刑事警察局始得刊載上開專案,尚有誤會。
114.1.14_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被告林00違反銀行法案件澄清新聞稿(114-002)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1237338-4650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