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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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被告郭00等違反等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14-01-13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被告郭00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其中關於被告郭00、張00二人於114年1月13日上午,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郭00於提出新臺幣2億元之後,張00於提出新臺幣2千萬元之金後,准予,並自提出上開保證金而停止羈押之日起、出海、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具體處所詳裁定),並應於每日上午9時、晚間9時,在限制住居處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各1次。郭00、張00如未能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上午10時前提出上開保證金,則自114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理由:本案關於郭00、張002人業經審理終結,定於114年5月29日宣判。本院合議庭綜合考量所提2人金額、相關強制處分及施以科技監控之意見,及2人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羈押期間等情,認2人如能提出如上所示之保證金供擔保,並為相關防逃措施,對2人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而得予停止羈押。

三、考量2人本案犯罪嫌疑重大,所涉銀行法部分之法定刑亦重,參以郭00與杜00等人之對話紀錄,及佐以郭00滯留外國時間甚久,可知郭00有相當資產;張00案發後亦有長期未到案之事實,是認2人均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原因及必要。

四、又我國四面環海,存有偷渡出海潛逃之危險,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併命郭00、張002人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及定期以個案手機向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報到等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

五、本案得於臺灣高等法院。

六、合議庭成員: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俞秀美、陪席許品逸、簡方毅。

114.1.13_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金重訴13郭00違反銀行法案件新聞稿(114-001)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236754-0087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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