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繳清滯欠稅款,解除禁止處分及限制出境 是否另外有解?如提供相當擔保 有可能解除嗎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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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禁止處分及有解!繳清滯欠稅款外,亦可提供相當擔保

電話,因公司業績不佳,財務困難,又逢年關將近,資金較為吃緊導致無力繳清欠稅,公司財產經國稅局禁止處分且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又急需親自出國洽談業務以解決燃眉之急,短時間內實在無法籌措出大筆現金繳清所有欠稅而尋求協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得對納稅義務人財產聲請法院實施、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一旦被稅捐稽徵機關實施上開稅捐保全措施,要解套除了繳清欠稅,另一可行方式就是提供相當擔保,即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將自己或第三人名下動產設定或將質押給稅捐稽徵機關,以擔保日後如期繳納欠稅,於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即可迅速解除前述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提醒,欠稅之擔保品,除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易於變價及保管、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財產外,仍應於擔保繳納期限內完成滯欠稅款之繳納,以避免擔保品被行使或拍賣,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區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acaebc2eed54fd28f9cbd23219c7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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