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391號裁定理由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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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01-13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壹、裁定結果
陳00之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貳、理由
一、被告前因違券交易法等案件,於民國113 年11月25日裁定羈押。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偵查尚未終結,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向本院聲請延長羈押2月。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未就全部犯罪事實完全坦承而顯然保留部分情節。本案涉案人數甚多、金流往來龐雜且龐大,尚待檢警一一及清查;而扣案之書、物證及相關行動裝置內容仍需調查,相互勾稽比對研判等,是本件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未消滅,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准自114年1月25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236490-fa0e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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