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案凸顯檢與法的司法矛盾,立法改革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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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許睿知

近來柯文哲交保案所引發的一連串風波,突顯了台灣司法制度中的紊亂現象,尤其是角色之間的矛盾,已成為阻礙司法公正與效率的主要因素,也反映出規範模糊與司法實踐脫節的問題,亟需立法修法改進,以恢復司法體系的平衡與民眾信任。
一、檢察官濫用抗告權力,威脅司法獨立與權威

在柯文哲交保案中,檢察官不服臺北地方法院的交保裁定,提出抗告,高等法院最終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地院重審。此時重新審案的權責已然交給地院,任何單位皆無權置喙,然而,身為司法公器的檢察官卻仍公然放話,威脅地院若再裁定交保,將無限次抗告,直至押人為止。檢察官身為司法者之一,自己根本不尊重、不遵守法治原則,如此舉動不僅逾越了審檢分立的原則,更凸顯檢方猶如「楚霸王」,濫用媒體輿論,試圖干預司法判決,嚴重侵害司法審判獨立精神。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實質上是對法官的公然挑釁,讓司法判決形同兒戲,難怪民眾質疑行政干預司法的可能性,進一步削弱對司法的信任。
二、檢察官與法官角色矛盾加劇司法紛亂

按照法律設計,的必要性應由法院獨立判定。檢方的職責在於蒐集並決定是否起訴,而不是無限制地干預法院的裁定。然而,檢方在羈押期間結束後選擇起訴,就代表偵查已完成,更應確實遵守法院的審判結果,落實審檢分立原則。若檢方認為,完全可以透過交保等方式繼續蒐證,而非濫用抗告機制以達成羈押目的。檢察官的行為已淪為追求「羈押」而非「證據」的機關,但高院其實大可駁回,但其不作為,也是縱容檢察官一的原因,亦或者是上下交相賊的手段,不免令人 懷疑。這些過程也凸顯立法上的迫切性,即刑事訴訟法需針對抗告規範進行修法,以明確限制檢察官的權力。
三、修法刻不容緩,恢復司法信任

為了避免類似事件重演,立法院應該盡速推動以下修法方向:

1. 明確訂定檢方移審後之羈押抗告權限為被告:

刑訴法只規定接押庭之拘押裁定可抗告,但沒有明確規定誰可提抗告,所以檢方才認為他們有抗告權,而實務上也都接受,但有學者認依審檢分立原則,一旦移交法院檢察官就沒有抗告權。因在法庭上,檢方與被告是立於平等的地位,而被告是否需要拘押,以利審判的進行,應由該庭的審判法官決定,當法官決定拘押時,因法官只看到檢方的一方待證事實,為保障被告與檢方的平等地位,應給被告有抗告權,而檢方應該沒有抗告權。但因法律規定不明,致有法律曲解的空間,因此應該盡速修法,明確訂定移審法院後之「抗告權」屬於被告,更應規範檢察官既已將案件起訴,移送地院審理,更應完全遵循法官的任何裁判,不論判決結果是羈押、交保或無放等任何裁量,檢方均無權干涉,更無抗告權。
2. 交保金額應有明確規範:

柯案祭出史上最高交保金額,不難讓人懷疑有行政干預司法之嫌。而交保金額無限上綱亂喊價,不但不符比例原則,也未有明確規範,甚至金額已高過個人所有動產的總額,或者是需要用個人變賣所有身家動產才籌的到,抑或是必需賣掉抵押不動產,甚或無任何財產,需要,才能達到保釋金額,這些都已經侵害人民基本,也明顯觸犯聯合國的第1條第1項,即基於任何理由,對某人或第三方的行為進行懲罰、恐嚇或威脅, 或出於任何形式的歧視,故意讓某人在身體或心理上感受到強烈的痛苦,而這種痛苦是由或其他以官方身份行使權力的人直接造成的,或是在他們的指使、同意或默許下發生的,這就屬於酷刑。根據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不得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不得處以過高的罰款,也不得施加殘忍和非常規的懲罰。」有明確限制交保金的規範,台灣也應該效法。
司法是國家的最後一道防線,無法忍受任何權力的濫用或不當干預。檢察官與法官的職權分立是司法獨立的基石,但當前的矛盾局面,已讓司法公義無所適從,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持續探底。立法院應直球解決問題,儘速修法,讓台灣的司法體系重回正軌,為公正與效率護航。




作者簡介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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