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一章、第九章、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及第二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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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內授消字第1131606634號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一章、第九章、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及第二十七章,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一章、第九章、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及第二十七章

部長 劉世芳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一章、第九章、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及第二十七章: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6/ch02/type2/gov10/num3/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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