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之立法芻議 No.1~中正紀念堂不是「不義遺址」?追溯至日據、清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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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09006052-260407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918032

一、行政院通過《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保存歷史記憶,落實,建構不再重蹈覆轍的社會

根據2024年7月18日之報載 https://www.moc.gov.tw/News_Content.aspx?n=105&s=220115(草案內容請參閱此連結之相關檔案),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文化部表示,不義遺址是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目的,所為侵害人權事件的發生地,包含、審判、刑求、監禁、處決等場所或相連場域。為展現國家主動保存不義遺址、落實轉型正義,文化部以訂定獨立專法《不義遺址保存條例》的方式,藉由空間保存及歷史事件記憶,促進社會溝通反省、建立保障人權、守護民主價值、不再重蹈覆轍的社會。
文化部表示,《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共計16條,包含主管機關辦理不義遺址調查研究、審議、公告及相關法律效力;公、私有不義遺址保存活化原則及獎勵補助;以及公有不義遺址管理機關(構)管理維護義務、毀損公有不義遺址的處罰等規定。
文化部指出,由於不義遺址所涉區域內的空間現況樣態多元,包括土地或建物權屬有公有或私有、原有建物可能已為改建,或僅保有部分遺構,甚至現地早已無遺構殘存等。因此,不義遺址的保存活化,可視空間狀態以豎立歷史標誌、侵害人權事件解說、數位虛擬、定期或依申請開放、辦理歷史事件紀念儀式或活動等方式來進行保存。
在公有不義遺址的保存活化上,條例草案規定管理機關(構)應於公告後2年內提出保存活化計畫並編列預算;私有部分則在尊重現況土地或建物所有人意願,在對侵害最小原則下保存活化。
為鼓勵民間辦理不義遺址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補助民間辦理不義遺址或具轉型正義意義場所的研究、標示、紀念、推廣教育等。而對於毀損公有不義遺址原建物或遺構者,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文化部指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完成任務前,已完成審定公告的不義遺址共42處,在《不義遺址保存條例》通過後,將適用條例有關規定。
至於促轉會任務總結報告已揭露的64處潛在不義遺址,文化部已於去(112)年12月邀集人權教育、歷史研究、文化資產及法律等領域專家學者召開「不義遺址審議諮詢作業小組」會議,至今年6月為止,已完成白色恐怖事件的「原水源地刑場」、二二八事件的「中山堂」等共計11處潛在不義遺址的先期審議作業,將待專法、配套子法及行政規則陸續公布後,逕送審議會辦理審議及公告;其餘潛在不義遺址亦將比照加速辦理,預計於115年完成全數64處潛在不義遺址公告。同時,文化部也將持續依職權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進行調查及建立個案資料。

二、審不義遺址草案!藍委稱時間追溯至清代,基進:應分別這2者差異

根據2025年1月9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918032,立法院今(9)日上午審查攸關反省威權統治的「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不過,朝野立委對於草案「不義」與「時間界定」產生分歧,其中,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還主張,時間界定應追溯至日治、清領。對此,台灣基進黨主席王興煥強調,應該要分別「不義遺址」與「歷史遺跡」的差異。
針對藍委主張將不義遺址時間範圍追溯至日治、清領,王興煥接受《民視快新聞》受訪時則主張,應該要分別「不義遺址」與「歷史遺跡」的差異。
王興煥說明,「不義遺址」的設置目的:是轉型正義的一部分,對於過去人權遭受政權的迫害,給予平反、糾正,以形塑國族的集體記憶。接著,他進一步表示,「不義遺址」的設置固然不應有年代與政權的限制,但是清領與日治時期的不義,已被糾正,已經以正確的評價成為台灣的國族史,成為歷史遺跡。
對此,王興煥舉例,就像捷克會以不義遺址標註俄共統治時期的政權惡行,因為需要糾正與平反。但是對於十九世紀對奧匈帝國反抗的遺跡,則已成為捷克的國族史與集體記憶,已不須要平反,所以不需要設置不義遺址。「同樣的道理,日治時期,政權的各種暴行,已被中華民國政府糾正,受害的人權也獲得價值平反,已經成為世代共識的歷史遺跡」。
話鋒一轉,王興煥指出,但是中華民國政權所犯下的罪行,至今仍未充分被糾正,冤屈亦未被充分平反,世代記憶仍然衝突。「所以我們需要透過不義遺址的設置,促成世代對話與相互理解,以形成台灣共同體的集體記憶,這也是轉型正義的目的」。
就此,本文認為,「歷史遺跡」確實須與「不義遺址」做區分,而且從立法目的及緣由來看,似應止於「中華民國」,不應追溯至清治、日據。
但清領及日據雖已不存在,然歷史遺跡中,仍有「不義」者,也有轉型之必要,而且日據時代之不義,真的「可透過當日政權已由其他政權所取代」,就謂此等不義已充分糾正嗎?恐存疑,爰是否溯至日據?尚有討論之空間。
至於不義遺址之定義或界定,則攸關「中正紀念堂」等,得否認定為「不義遺址」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09006052-260407,進而依本法進行轉型?自是本次審查重點。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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