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訂定「內政部測繪成果授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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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台內地字第1130263118號

訂定「內政部測繪成果授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內政部測繪成果授權作業要點」

部長 劉世芳

內政部測繪成果授權作業要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歸屬本部之測繪成果(以下簡稱測繪成果)開放產業界加值應用及擴展應用領域,促進測繪成果於各領域產業整合應用,並有效強化公私合作聯繫,提升我國民間測繪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測繪成果之授權應以公平、公開、有償及非專屬授權方式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簽奉核准者,得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
(一)測繪成果尚未達量產階段,需被授權人投入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專利,以繼續開發或製成商品銷售。
(二)測繪成果之實施需經長期實驗,且依法應取得許可證。
(三)專屬授權較有利於整體產業發展及公共利益。

三、授權提案及資料審查:.
(一)測繪成果授權由該成果之本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提案,須設定授權標的、範圍、授權效益及產業應用等(附表一),經簽奉核准後辦理。
(二)管理單位應備妥記載授權方式、測繪成果運用收入之繳交比率、申請資格及條件等之授權資料表(附表二)後,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決議經簽奉核准後,應於本部、所屬機關或管理單位網站公告。

四、授權申請及資格審查:
(一)申請測繪成果授權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備齊申請書(附表三)及相關佐證書表檔案,於公告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管理單位應依前點所列申請資格及條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依第二點但書規定辦理授權者,應召開競標會議,並由會議決議評分總分最高之申請人為專屬授權對象。

六、第三點第二款及前點所定會議,應置委員至少五人,由本部或所屬機關之現職人員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七、前點之專家學者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所需經費由本部年度計畫預算支應之。

八、第四點第二款之審查人員及第六點之委員,依相關法令規定應迴避時,應令其迴避。

九、本部與申請人應訂定測繪成果授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範圍及
(二)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歸屬。
(三)測繪成果運用收入。
(四)違約處理、爭議處理、契約終止及解除。

十、測繪成果運用收入:
(一)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益。
(二)前款收入應交由本部繳交國庫或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指定之基金。

十一、測繪成果運用收入之繳交比率得參考下列因素:
(一)成果商品化後之市場潛力及競爭性。
(二)替代之成果來源。
(三)業界接受能力。
(四)成果建置費用及潛在接受該成果對象多寡。
(五)市場價值。
(六)其他相關因素。

十二、有關測繪成果授權之整體作業程序,得參考內政部測繪成果授權作業流程圖(附表四)辦理。

內政部測繪成果授權作業要點附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5/ch02/type2/gov10/num1/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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