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修正「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夥伴關係推廣及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補捐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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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令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園署遊字第1131027537號

修正 「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國家公園夥伴關係及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
為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夥伴關係推廣及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補捐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夥伴關係推廣及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補捐助作業要點」

代理署長 陳貞蓉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夥伴關係推廣及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補捐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積極推動並鼓勵民間團體與國內大專校院參與及辦理與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海岸永續共榮相關之資源保育監測、經營管理、解說教育、保育研究等夥伴關係活動等,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金額及項目如下:
(一)對象:與本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或海岸永續共榮業務相關,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或公益性之或團體及國內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團體)。每一團體每年以補(捐)助一次為限。
(二)金額:最高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三)項目:與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或海岸永續共榮業務相關,且足以促進夥伴關係之活動,其內容如下:
1、經營管理相關之講習或研討會。
2、生態、資源保育、資源監測、棲地復育、外來種移除之講習或活動。
3、環境教育推廣活動、教育訓練或講習。
4、解說宣導活動或展覽。
5、進行棲地物種、氣候變遷及長期監測等保育研究計畫。
6、自然人文監測方法、名錄、圖鑑、技術手冊或教案之資料蒐集及編撰。

三、經費用途及核銷基準如下:
(一)經費用途應經本署審核通過,其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與遠程交通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及遠程交通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臨時人員酬金、材料費、膳食費、車輛或器材費等。
(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者,受補(捐)助團體應依政府等相關規定辦理。
支領講師鐘點費者,不得支領該次課程之教材、講義等書面資料之撰稿費;受補(捐)助團體之幹部與會員不得支領專家學者出席費(包含遠程交通費)及臨時人員酬金。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檔案如下:
(一)有意申請之團體應於活動開始日三十日前,具函檢附計畫書向本署提出申請,本署審查後通知核定結果,計畫申請期限至當年度十月一日止,以郵戳或現場掛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內容、時程、地點、執行方式、保險規劃(如未規劃投保應具體說明原因)、經費表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不予受理或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本署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應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捐)助經費,並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案之完整性。
(二)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預期成果。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六)經費總額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檔案如下:
(一)受補(捐)助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各項支用單據(如附件二)、受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金額分攤表、收支清單(如附件三)及成果報告(含電子檔,如附件四)各一份,並應詳列支出用途與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送本署審核並辦理核銷後撥付。受補(捐)助團體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以前辦理經費核銷。
(二)受補(捐)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三)受補(捐)助團體申請款項時,應本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悉由受補(捐)助團體自行處理,無須繳回。
(六)依本作業要點核定之補助經費各項支用單據悉由本署保存。

七、本署辦理本作業要點補(捐)助案件應將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補(捐)助金額及核准日期等相關資訊按季登載於本署網站,並依規定登載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以及公開主管機關備查之管考結果。

八、補(捐)助案件之督導及考核:
(一)本署對補(捐)助案件,得隨時派員瞭解辦理情形及審核補(捐)助經費支用情形,並對受補(捐)助團體考核其執行補(捐)助績效(如附件五)。補(捐)助案件涉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者,並於核定時副知各計畫所在、鄰近或相關之國家公園管理處、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及濕地主管機關,提供相關團體諮詢行政作業流程。如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浮報銷或執行補(捐)助績效考核結果未達七十分之情形者,本署暫停或取消撥付該補(捐)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捐)助團體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補(捐)助案件之考核,應由本署組成督導考核小組,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辦理督導考核作業,並填製該年度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如附件六),簽報本署署長核定後,報請內政部備查。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團體如係迴避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須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份關係揭露表。
(二)違反關係人身份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夥伴關係推廣及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補捐助作業要點附件: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05/ch02/type2/gov10/num2/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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