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羅吉強
民進黨當初未執政前以「司法改革」為號召,才引起期待司改的民眾贊同,而取得政權,但真正執政後,司法正義不僅未改善,反而有明顯倒退現象,讓人民對司法越來越沒信心。尤其近日北檢偵辨柯文哲案的過程,對比類似案件,更顯出司法受執政當局的影響,讓人民更加質疑司法公正。柯文哲案明顯的司法人為弄法,不僅賠上了人民對司法的信心,也讓執政當局因此失去更多民心,終將引來自身的反噬,自食惡果。
檢調與媒體共謀,偵查大公開
此次北檢偵辨柯文哲案,直接「偵查大公開」,明顯違法,毫不避諱的讓特定媒體以連載方式,鉅細靡遺報導所有偵查內容,某媒體馬姓記者,更自承經營檢調多年,保證消息一定正確。於是輿論撻伐檢方洩密給記者,要求偵辦洩密案,檢方卻以「自己偵辨自己」的方式來查辦,最後結案說是記者自行推論,絕非檢方洩密。但北檢公佈起訴書後,竟與媒體登載大部分內容都相同,該記者還公開感謝檢方證實其所言不假。既然如此,也就是證實北檢洩密也是真的,而資料來源如不是北檢,也是北檢的上級長官,竟然這樣,還能無罪簽結嗎?
依檢方公佈的起訴書內容,令人難以相信代表國家追訴的檢察官,居然連舉證能力都有問題。起訴書竟記載,檢方認定柯文哲有收賄的事實,因「某年某月某日」柯文哲「親自」收受賄款。既然寫「某年某月某日」,沒寫真正的「日期、地點」,就表示時間地點皆「不明」,既然「日期不明」與「地點不明」,怎能繼續寫出「親自」收受賄款的字眼?莫非檢察官能通靈?但通靈可不能成為辦案的證據。離譜的是,檢方居然還要柯文哲自己證明自己無罪,讓舉證責任反而變成被告這方。之前彭文正案的檢察官,也要彭某自證無罪,如果職責是追訴犯罪的檢察官,也不知道自己有舉證責任,反而要求被告要自證無罪,而法官也配合檢察官如此妄為,那台灣的司法教育真的出了大問題了!
檢察官是素養差?還是心眼壞?
為了讓柯文哲刑期更長,北檢同時對柯文哲起訴兩罪「收賄罪」與「圖利罪」,雖這兩種罪都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的刑責,但兩者有法條競合的關係,兩者不能並存,也就是一旦起訴「收賄罪」,就含有圖利的意思,不能另行起訴「圖利罪」,所以收賄罪的刑期遠高於圖利罪。但北檢同時起訴這兩罪,若不是法學素養不足,就是別有居心,為的就是加長柯文哲的刑期,以營造柯文哲惡性重大的假象。若真是這樣,那檢察官恐已淪入政治辦案的共謀,讓司法捲入不該有的政治力,要人民如何能信任司法?
柯案顯見:法官獨立審判精神完全被摧毀
北檢在羈押柯文哲4個月後,送出起訴書,卻還要求地院法官要延押,但因證據薄弱,地院裁定柯以3000萬元交保,北檢向高院抗告說柯可能逃跑,高院撤銷原來地院的交保裁定,地院再以史上最高交保金7000萬元、電子腳鐐及辭掉民眾黨主席為條件,裁定讓柯文哲交保,想不到44小時後,北檢再以會串供為由抗告,高院再度駁回地院裁定,地院法官無奈問北檢,究竟要押到甚麼時候才能結束,北檢回答至少要等百餘位證人都交叉詰問後才會罷手,最終地院法官將柯等4位被告全數還押。至此,法官的獨立審判精神完全被摧毀,讓人民赤裸裸地看到司法臣服於行政的醜態,但也激起民眾對司法不公的怒火。
真正可抗告的不是檢方,而是被告
北檢既已起訴並移交地院,基於「審檢分立」的原則,是否需要羈押,屬於法院審判的權責,北檢依法對地院的裁定,是不能提出抗告的,因為法律已給了檢方4個月羈押期的偵辨時間,檢方在羈押期滿後選擇起訴,就表示已經偵查終結,才會起訴移案給地院。不然檢方也可用交保等方式,繼續偵查,等證據確鑿才起訴。但是案子一旦起訴移交地院,權責就在法院,已與檢方無關了。刑訟法規定接押庭的羈押裁定可以抗告,應是指地院決定羈押被告時,「被告」可以提出抗告,以求救濟。因為起訴書畢竟是檢調的單方待證說詞,並非一定是事實,但因法律規定過於簡略,竟讓北檢強詞奪理,還放話說可以無限次的抗告,來威嚇地院,而高院竟也配合北檢的說詞,一再駁回地院的交保裁定,難怪網路一片炸鍋,行政介入司法的痕跡鑿斧般般,深植民間,司法信任度恐再觸底。
修法制裁違法司法者,最根本有效
我國法律對司法者的保護,幾乎已到刑不上司法者的地步。雖法官法有檢察官及法官的評鑑制度,但規範中較為公正的外部評鑑者,人數都在少數,官官相護,讓違法濫權的司法者,幾乎都能全身而退,因此更助長不肖司法人屢屢甘願配合行政弄權而違法濫權,因致罪機率幾為零,若願配合,則馬上升官發財,因此寧願昧著良心配合行政干預的人越來越多,而許多不願同流合污的正派司法者,只好選擇離去。長久劣幣驅逐良幣,難怪司法日益沉淪。現在是百年難得的立院三黨不過半的良機,人民要善用輿論力量,督促立委修法,讓法官法的評鑑功能轉動起來,公正外部人員應超過2/3強,只要違法濫權的司法人員能開始被懲處,司法風氣必能馬上扭轉,讓司法快速回歸公平正義的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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